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教育体育局

对州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2号建议的答复

浏览量:3981   作者:  日期:2022/9/14

左安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出台<德宏州新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建议》(第5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8年以来,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就近入学的重要举措,能从根本上解决德宏州城区及周边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滞后、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规划用地未预留的问题,州教育体育局结合德宏州实际情况,深入调研,认真分析,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拟定了《德宏州新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多次向州委、州政府汇报,努力推动其出台。因“规定”第七条“达不到配建中小学幼儿园标准的居住区,县市政府应当明确居住区学生入学、入园的教育整合方案。参加土地招拍挂的企业或单位须服从整合方案、履行教育代建须承担的资金”中涉及代建资金,司法部门在对“规定”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时提出,向开发单位收取代建资金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收费依据,审查不予通过。因此,“规定”无法提交州政府常务会研究出台。

近年来,我州新建的居民住宅区规模不大,基本都达不到配建标准,若达不到配建标准的居住区不承担代建资金,“规定”出台对其就没有约束性,“规定”出台的意义将大打折扣。若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向开发单位收取代建资金的收费依据,下步只有通过向人大申请立法,研究出台《德宏州中小学校舍场地保护条例》,从立法的高度保障学校建设,保障教育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希望您对教育事业发展和改革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附件:德宏州新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德宏州教育体育局

2022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新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送审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州新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云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德宏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州新建的居住区,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棚户区项目、城市综合体等教育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配套教育设施是指初中、小学、幼儿园的用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县市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新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就近入学。

第四条  按照各县市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居住人口达5000人或住户达1500户以上的居住区,应按9个班规模配建幼儿园;每增加600人或200户,相应增加1个班的建设规模。

居住人口达10000人或住户达3000户以上的居住区,应按18个班规模配建小学,每增加600人或200户,相应增加1个班的建设规模。

居住人口达20000人或住户达5000户以上的居住区,应按30个班规模配建小学、18个班规模配建初中。每增加600人或200户,小学相应增加1个班的建设规模;每增加1100人或350户,初中相应增加1个班的建设规模。

第五条  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幼儿园不低于13平方米/人,小学不低于20平方米/人,中学不低于25平方米/人。

第六条  新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建设成本纳入居住区开发公建成本。

第七条  达不到配建中小学幼儿园标准的居住区,县市政府应当明确居住区学生入学、入园的教育整合方案。参加土地招拍挂的企业或单位须服从整合方案、履行教育代建须承担的资金。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新建居住区规划方案时,要将其配套中小学幼儿园作为重点审查内容,未按照标准规划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不予批准通过规划方案。

审查新建居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核定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位置、规模、标准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并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规定配建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三十日内抄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采用划拨方式单独供地,原则上划拨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须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新建居住区用地出让手续时,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配建学校的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  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与居住区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实施“交钥匙”工程。未按照规定配建中小学幼儿园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配建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应当对该学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已按规定审查合格作为必要内容之一予以审查。

未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配建中小学幼儿园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无条件移交县市人民政府。竣工验收后90天内,开发建设单位和县市政府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规定办理设施和档案资料移交手续,签订接收教育配套设施协议书。项目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修规定承担保修义务。

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移交完成后,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按标准配备教学设施、设备,编办及时核定教职工编制,人社部门根据编制严格按照招聘程序开展招聘工作,教育部门做好教职工的管理使用,确保在一年内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在满足居民子女就近入园的前提下,对居住区配建的幼儿园,可以采取公办、民办等多种办学形式。

第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不得擅自转为经营资产,不得违法将配建中小学幼儿园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用途。

第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的选址、规划设计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师生健康,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七条  新建居住区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划设计完成教育设施配建或缴纳代建资金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教育、住建、财政、发改等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及验收及监督管理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