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德宏州教育体育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及时接受学生或学生监护人的申诉,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理的申诉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保守有关秘密。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决定处理意见。
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把学生申诉结果告知申诉人或申诉人监护人。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诉的不予受理的;
2、将不符合申诉的予以受理的;
3、违反教学管理要求,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教学中发生师德败坏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692-2122491,地址:德宏州仙池路36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驻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19326,地址:德宏州仙池路36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驻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德宏州仙池路36号,邮政编码:678400;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教育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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