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教育体育局

芒市城区基础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浏览量:8885   作者:  日期:2020/10/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芒市城区中小学学籍管理,根据《云南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芒市城区当前教育实际,制定《芒市城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学籍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法规、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为巩固“两基”服务,为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服务,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

第三条 学籍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定学生资格,审核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做好学籍统计,管理学生文书档案等。

第四条 芒市城区中小学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州属、市属、公办、民办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学生的学籍,均由芒市教育体育局管理。

第二章 学籍注册

第五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全市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6周岁,特殊情况可以放宽到7周岁,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第六条  学校招生实行学位控制制度,具体学位数量根据州、市教育体育局当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八条  芒市城区中小学招生根据州市教育体育局当年的招生方案进行,招录完成后进行学籍注册。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九条 转学。

(一)条件

1.因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因工作地变动,且学生户籍随之迁入或迁出芒市城区的学生,要求办理转学的,应按幼儿园、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转学的要求,给予办理转学。

2.军人、公安英烈、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招商引资和人才引进政策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相关优待政策给予办理转学。

3.调入城区学校工作的教师,其子女转入任教学校就读可优先安排。

4.南蚌公租房住户子女要求转入芒市第六小学,根据租房合同签订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转入对象。

(二) 转入芒市城区学校就读的办理程序

1.学前教育。要求转学的幼儿,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向拟转入幼儿园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幼儿园根据是否符合转学条件、是否还有剩余学位等情况,研究决定是否接收。若同意接收,报主管教育体育局备案,并办理转学手续;若不能接收,要向家长和法定监护人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

2.义务教育。要求转入芒市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拟转入学校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 学校收到申请后,首先核实学生是否符合转学条件。若不符合转学条件,要向家长和其它法定监护人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若符合转学条件,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研究是否接收。同意接收的,学校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教育体育局审核,批复后再办理转学手续;学校不能接收的,学校要负责把申请材料报主管教育体育局,主管教育体育局按当年义务教育招生方案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就读。城区学校无学位时,安排到城区周边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3.普通高中教育。要求转入芒市城区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学生,由本人或父母(监护人)向拟转入学校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根据是否符合转学条件、是否是低级转向高级、是否还有学位、普通高中录取时学生的分数是否达到本校录取最低控制线等情况,研究决定是否接收。若同意接收,报主管教育体育局备案,并办理转学手续;若不能接收,要向学生本人或父母(监护人)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

(三)要求转出芒市城区学校就读的学生,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交申请,学校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本地户口的义务教育段学生转出,学校和芒市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股要做好登记,跟踪落实就读学校,防止学生辍学。

(四)严肃学生转学的条件审核,防止家长利用转学进行择校,防止学校利用转学进行“掐尖”。

(五)芒市城区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之间不得相互转学。

(六)小学和初中毕业年级不得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七)学生申请转学受理时间:春季学期为1月15日前两周和3月1日后两周(周末、节假日除外),秋季学期为7月15日前两周和9月1日后两周(周末、节假日除外)。

(八)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停学、转学、退学及开除学生;学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条  休学。

(一)学生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上课的,由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记录或其他相关证明,可以向学校申请休学。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学校保留学籍。

(二)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记录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限,经学校审核,报芒市教育体育局同意后,可继续休学。

(三)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的证明,学校审核并报芒市教育体育局确认后,即可复学。休学期三个月内的(不含寒暑假),复学后安排在原班级就读。

第十一条  留级、跳级。

(一)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不办理留级手续。

(二)义务教育一般不允许跳级。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确实需要跳级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提出跳级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经芒市教育体育局核准后,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内。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转学、升学学生的学籍档案转接,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市教育体育局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失踪或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生,学校要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芒市教育体育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接受无正当转学手续学生就读的;

(二)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三)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此前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芒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原《芒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芒市城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芒教发〔2018〕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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