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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2026年版)

浏览量:1008   作者:  日期:2026/4/20

   德宏州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2026年版)

 

01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检查

 

 

检查对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收费管理

1.依法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联网收费的相关规定,按规定开具通行费票据,并依据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2.政策执行。是否完成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安排的重大工作任务,不得出台与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或影响全网联网收费、影响交通运输窗口形象的通行费收费政策。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3.收费数据。(1)数据传输的流向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确保数据的安全、及时、完整、准确。

2)是否按厅的要求准确统计并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文件、数据、资料等。

3)部在线计费调用成功率、 ETC 门架及车道年度联通率、入口车道车牌输入准确率、ETC 架交易数据上传及时率、OBU 用户卡状态名单下载及时率等联网收费的各项指标数据是否符合全国联网收费的相关要求。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4.收费服务。是否合理设置 ETC专用车道及 ETC/MTC 混合车道,正确使用收费站、收费广场及  ETC 门架的相关标识、标牌、交通标志标线及公示内容,现场考核收费人员业务技能。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5.系统维护。联网收费的系统、机电等软件和设备的运维是否符合全国联网收费的要求和《云南省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机电运维管理制度》及其细则规定。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检查内容二:养护管理

6.养护指标:MQI 优等路率是否达到 90%以上,PQI 优等路率是否达到88%以上,年存量次差路段是否全部消除,当年新发生次差路段次年实施养护工程比例 是否达到 100%,一、二类桥梁比例是否达到95%以上,年存量四、五类桥梁(隧道)是否改造完成,新发现四、五类桥梁(隧道)处治率是否达到 100%,沥青旧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率是否达到95%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七条

7.养护管理:路面、桥梁、隧道、沿线设施技术状况评价结果准 确;建立科学决策系统,路面、桥梁、隧道每项形成决策分析报告;建立路面、桥梁和隧道养护工程项目库工作流程并实施动 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七条

 


 

 

8. 日常养护:

1)检查是否存在影响路况情形:路面坑塘、车辙、隆起、沉陷、缺 口、泼洒、污染、淹积水、桥头跳车等;

2)检查是否存在影响路容路貌情形:路面、中央分隔带、边坡有垃圾,公路沿线有空地、荒地、缺死株,隧道 口、立交区未打造景观等;

3)检查是否存在沿线设施损坏情形:隧道机电设施损坏,公路沿线标志标牌不规范或损坏等;

4)检查是否全面完成省绿美交通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工作,是否按要求执行绿美交通建设技术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七条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检查内容三:服务设施和质量

9.服务设施基本功能。公益性设施是否齐备,经营性设施是否齐备、证照齐全,功能性设施是否齐备,消防、建筑等设施是否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标志标线设置规范是否设专用通道和无障碍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六十九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四条《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0.服务设施的管理水平。对服务设施的卫生整洁状况、停车秩序、设施完好情况、购物、餐饮、加油加水等秩序进行检查。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四条

 


 

 

11.服务设施服务质量。对公路服务区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提供服务进行检查。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四条

 


 

 

 

02 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及管理单位检查

 

 

 

检查对象

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及管理单位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1.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的行为;是否存在未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的行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3.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是否维护和管理涉路工程设施,并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03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检查

 

 

 

检查对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1.是否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 质,以及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是否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3.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 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4.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5.是否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6.养护作业时,公路养护人员是否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是否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7.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 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 30 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是否在作业开始之  5  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是否修建临时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04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检查

 

 

 

检查对象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条件)

(一)国际道路旅客运输

 

 

1.是否取得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2.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证。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3.是否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4.是否存在转让、 出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证件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5.在许可审查过程中,是否存在申请人不符合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第五款

 


 

 

6.是否存在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经营过程中不再满足经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

7.是否存在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 180  内未履行被许可的事项。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四款

8.取得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省外经营者需要通过我省 岸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是否向口岸所在地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二)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9.是否存在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未备案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十八

10.在备案过程中,是否存在申请人不符合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条

11.是否存在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经营过程中不再满足经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条

12.取得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省外经营者需要通过我省口岸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是否 口岸所在地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检查内容二:车辆

13.是否存在外方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不符合我国有关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载质量规定的情形。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中方和外方签署的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协定、议定书等合作文件

14.是否存在外方国际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中方和外方签署的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协定、议定书等合作文件

15.是否存在外方国际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情形。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中方和外方签署的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协定、议定书等合作文件

16.是否存在外方国际道路车辆不具有安全技术检验( 以及环保等)合格标志或证明的情形。

 

中方和外方签署的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协定、议定书等合作文件

17.是否存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没有配备要求的灭火器具以及个人防护的装备和设备的情形。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中方和外方签署的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协定、议定书等合作文件

检查内容三:证件

18.是否存在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

《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情形。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中方和外方签署的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协定、议定书等合作文件

 

 


 

 

19.是否存在非法转让、 出租、伪造《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情形。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

 

 

20.是否存在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不具有本国国籍识别标志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中方和外方签署的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协定、议定书等合作文件

21.是否存在我国国际道路运输驾驶员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情形。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2.是否存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持有运输单据和应急指南 (安全卡)驾驶员证件与行车许可证不一致情形。

 

中方和外方签署的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协定、议定书等合作文件

检查内容四:运营

23.是否存在我国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违反规定路线运行的情形。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24.是否存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25.是否存在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情形。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26.是否存在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27.是否存在外国国际道路运输车辆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情形。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28.是否存在外国国际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29.是否存在我国不定期旅客运输车辆线路一端不在车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情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05 道路客运经营者检查

 

 

 

检查对象

道路客运经营者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1.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项

2.是否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3.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三项

4.是否存在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四项

 

5.是否非法转让、 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检查内容二:人员管理

 


 

 

 

 

6.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是否取得从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六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十六条

检查内容三:车辆管理

7.是否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且客车未擅自改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

8.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证,且不存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情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七条

9.是否按照 一车一档”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档案内容是否齐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10.车辆是否按要求进行维护、检测,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检查内容四:动态监控

11.是否足额配备了专职的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 100辆车设 1 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 2 人)。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12.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且监控平台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并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13.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是否不低 90%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二

14.企业正在运营的车辆是否均已上线,是否存在卫星定位装置故障但仍在运营的车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15.企业车辆是否存在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等行为。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16.是否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检查内容五:经营行为

17.客运班车是否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是否按照规定的线路、 日发班次下限行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18.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是否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19.是否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20.是否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21.班车客运是否与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

22.班车客运经营者是否为定制客运车辆随车配备便捷式安检设备,并由驾驶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旅客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23.定制客运网络平台发布信息是否与实际提供服务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一致,如实向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业务数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

 

24.是否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九十六条

 

25.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26.是否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和第五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27.班车客运是否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临时包车和加班的客车是否凭临时标志牌运行。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06 道路客运站经营者检查

 

 

检查对象

道路客运站经营者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1.是否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2.是否存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3.是否存在超越许可事项,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4.是否非法转让、 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

检查内容二:经营行为

5.是否存在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情 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七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6.是否允许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及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

7.是否改变客运站基本用途和服务功能。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

8.是否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9.设立的停靠点是否按照规定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10.是否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11.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九十八条

 

 

12.行包托运是否实名制托运,是否进行安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第八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13.需要终止经营的,是否有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明。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14.是否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15.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16.是否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 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17.是否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和第五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18. 是否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19.是否明确无关人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易燃易爆和易腐蚀品不进站。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07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运营者检查

 

 

 

检查对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运营者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1.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企业是否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2.是否将其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转让、 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给他人运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检查内容二:人员管理

3.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 如有)等重点岗位人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规定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检查内容三:运营服务

 


 

 

4.是否遵守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5.是否按照规定配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置车辆运营服务标识。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6.是否公开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发车间隔、票价等信息。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7.是否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8.是否擅自中断运营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9.因特殊原因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暂时中断运营服务,是否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报 告。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10.是否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终止运营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11.是否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12.是否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操作 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13.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14.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八条

15.是否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计划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二条

16.是否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并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17.是否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18.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第八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19.是否建立健全并实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和第五项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八条

20.是否关注重点岗位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对重点岗位人员定期组织体 检,加强心理疏导,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重点岗位人员身体、心理状况或者行为异常导致运营安全事故发生。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08 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检查

 

 

 

检查对象

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1.是否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四十五条

检查内容二:人员管理

2.聘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是否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按规定办理了注册手续。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是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3.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了继续教育。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检查内容三:车辆管理

4.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证,且不存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情形。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

检查内容四:经营行为

5.是否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6.是否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7.是否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8.是否及时纠正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9.是否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

10.是否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11.是否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12.巡游出租车辆是否安装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13.巡游出租车辆是否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09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检查

 

 

检查对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1.是否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 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检查内容二 :人员管理

 

2.是否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是否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检查内容二:车辆管理

 

3.是否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是否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检查内容四:经营行为

 


 

 

4.是否有按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记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 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5.是否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6.是否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 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7.是否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乘客投诉处理制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8.是否履行运营服务标准,未存在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 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9.是否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 息,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 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10.是否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和 日常教育。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10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检查

 

 

检查对象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1.是否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除使用 4500 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六十一条

 

2.是否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第六十二条

3.从事站场经营 、货运代理 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是否具备备案条件,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

检查内容二:人员管理

 


 

 

 

 

 

4.参加货运经营的驾驶员是否取得从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十六条

检查内容三:车辆管理

 

 

5.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6.车辆是否按照规定每 12 月或者6 个月进行 1 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车辆技术等级是否达到二级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

7.是否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8.是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且及时更新、记录详实。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检查内容四:经营行为

 

9.是否按规定对运营车辆进行出站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七十条第二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六条

10.是否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十四条

 


 

 

11.货运站经营者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运营,是否擅自改变货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三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12.是否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

13.是否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道路、称重、监控等设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条

检查内容五:动态监控( 拥有 50 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14.是否按规定配备了专职的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  100 辆车设 1 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 人)。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15.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且监控平台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并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16.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中各类违法违规报警信息的核查处理率是否达到90%以上,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17.企业正在运营的车辆是否均已上线,是否存在卫星定位装置故障但仍在运营的车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18.企业是否存在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等行  为。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19.是否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1 道路危险货物(含放射性)运输经营者检查

 

 

 

检查对象

道路危险货物(含放射性)运输经营者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1.是否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2.是否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三

 

3.是否存在转让、 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4.是否为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检查内容二:人员管理

5.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是否取得注明“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 类别的从业资格

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检查内容三:车辆管理

6.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证,且不存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7.实际车辆数量是否仍然具备开业许可要求的最低车辆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

8.是否具有符合要求的停车场地,并封闭管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

9.车辆是否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

 

 

 

10 车辆是否按要求进行维护、检测,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十一条

11.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经检验合格且未超出检验有效期。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

 


12.是否定期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有相应检查记录,且保存时限不少于2 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13.运输车辆是否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14.是否按照“一车一档”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档案内容是否齐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15.是否使用运输有毒有害物 品及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危险货物的车辆和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16.是否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不得遮挡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检查内容四:动态监控

17.是否足额配备了专职的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 100辆车设 1 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 2 人)。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18.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且监控平台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并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

19.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中各类违法违规报警信息的核查处理率是否达到90%以上,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20.企业正在运营的车辆是否均已上线,是否存在卫星定位装置故障但仍在运营的车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21.企业车辆是否存在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等行为。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22.是否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检查内容五:安全管理

23.是否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妥善保存电子运单不少 12 个月。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 条、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24.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四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一条

 

25.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26.是否按规定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27.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项

28.是否规范填写行车日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29.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 3 个月以上的,是否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检查内容六: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

30.是否取得放射性物品道路 运输资质许可;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是否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31.抽查从事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明。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

32.是否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12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检查

 

 

 

检查对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1.是否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检查内容二:经营行为

2.是否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开展维修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五十条

 

3.是否存在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4.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五十一

 


 

 

5.是否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6.是否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7.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8.是否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9.是否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 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10.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项

11.是否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 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六项

12.是否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七项

13. 是否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八项

14.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者是否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1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检查

 

 

 

检查对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1.是否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检查内容二:经营行为

2.是否具有将经营项 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 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一项

3.是否按规定聘用教学人员。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二项

4.是否按规定建立教练员档 案、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

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三项

 


 

 

5.是否在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6.是否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项

7. 是否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和有关统计资料等信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四项

8.是否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六项

9.是否按规定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七项

10.是否按规定开展教练员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第八项

11.是否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 质量信誉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九项

检查内容三:教学培训

1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学员结业考核, 向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1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向未参加培训、未完成培 训、未参加结业考核或者结业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15.教练员是否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16.教练员是否填写《教学 志》《培训记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17.教练员是否在教学过程中将教学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人员驾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六项

18.教练员是否在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19.教练员是否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20.教练员是否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21.教练员在教练过程中是否使用教练车进行教练,并随身携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2.教练员在教练过程中是否脱岗、疲劳教练、超载和搭乘与教学无关的人员,是否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14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检查

 

 

 

检查对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1.是否通过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时限超过 15 天的,是否已办理变更备案。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检查内容二:经营行为

2.是否明示服务项 目、流程、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是否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是否存在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现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3.是否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是否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并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

 


 

 

 

15 水路运输经营者检查

 

 

 

检查对象

水路运输经营者(含对外开放水域)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1.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2.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是否按规定通过审批。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经营运输船舶的营运证是否齐全有效,是否超出营运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营运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4.是否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

 


 

 

5.水路运输业务经营人是否为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或是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6.水路运输经营者是否违规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7.对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是否按规定落实实名售票要求的检查。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8.海务、机务及安全与防污染委托代管的船舶是否有委托管理协议,代管船舶管理公司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和申领 “( 四) 船舶委托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需提交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9.从事班轮运输业务是否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 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10.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是否向社会公布国家规定的不得随船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清单。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11.是否对托运人身份信息、托运货物信息进行登记并保存至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6个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12.是否按规定及时、正确报送统计信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13.相关人员、固定办公场所、委托船舶管理企业或委托管理协议等发生变化,以及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后,是否及时履行相应报备手续。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14.是否能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15.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是否强行代理;

是否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办理代理业 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6.是否有出租、出借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的行

为,是否有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 格。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17.是否为未依法取得船舶营运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船舶提供船舶管理业务;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是否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协 议;发生相关变动时是否及时履行相应报备手续。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18.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否按规定备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19.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是否与其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根据与其签订代管协议的代管船舶艘数,是否配备满足相应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是否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十四条

20.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是否定期登船检查船舶的安全技术性能、船员操作技能等情况。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21.管理的船舶发生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是否及时报备。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22.是否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 构,是否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五条

23.是否向管理部门报备签订的代管船舶的管理协议。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24.是否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16 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检查

 

 

 

检查对象

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1.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或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的行为;是否存在在航道保护范围内违规建设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并接受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3.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项 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向原审核部 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4.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否降低航道通航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七条《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17 水运建设市场检查

 

 

 

检查对象

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从业单位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建设单位

1.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项 立项、工可、初设、施工图设计等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规,用地、环评、水保、通航等专题批复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开工备案,重大设计变更是否履行审批程序。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港 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在取得批准后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是否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十六条

3.建设单位是否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4.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十四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六

 


 

 

 

5.合同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

6.建设单位是否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条

7.建设单位(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是否存在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七十六条

《港 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8.建设单位(项目单位)是否擅自对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港 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9.建设单位(项目单位)是否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七

《港 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七十条

 

10.建设单位(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报送项目建设信息。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

《港 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

11.建设单位(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检查内容二:勘察设计单位

 

 


 

 

12.勘察、设计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否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是否转包或违法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六十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七

13.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六十一条《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八

14.勘察、设计单位是否经项 单位同意,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分包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15.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六十三条《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十条

16.勘察、设计单位变更主要人员是否经项目单位同意,变更后人员的资格能力是否低于约定的条件。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检查内容三:施工单位

17.施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否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是否转包或违法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七

 


 

 

18.施工单位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八

19.施工单位是否经项目单位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性或者适合专业化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20.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21.施工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以及主要设备是否经项目单位同意,变更后人员的资格能力及设备主要技术指标是否低于约定的条件。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2.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等制度落实情况,劳动合同签订、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是否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检查内容四:监理单位

23.监理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否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否转包或违法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七

 


 

 

24.监理单位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八

25.监理单位是否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条

检查内容五:质量检测机构

26.检测机构从事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按照资质等级对应的许可范围承担相应的质量检测业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六条

27.试验检测机构是否依据试验检测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取样、试验和检测,是否提供真实、完整的试验检测数据、资料。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检查内容六:水运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检查

 

28. 口岸线使用审批相关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港 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29.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审批相关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港 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七十六条

 

 

 

 

 

 

 

 

30.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满足竣工验收相关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港 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31.危险货物港 口建设项目是否满足安全条件审查许可相关条件。

《港 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32.危险货物港 口建设项目是否满足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许可相关条件。

《港 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关于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其他行政检查事项检查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实施。

 


 

 

 

18 通航安全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

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的有关单位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1.对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2.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

3.对施工船舶的检查。

4.对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

 

5.是否存在沉船、沉物、水上养殖、捕捞、采砂碍航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6.助航标志、导航设施、警示标志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7.船名、载重线、船籍港等标识是否清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8.船舶遵守定线制、报告制、避碰规则、引航、交通管制有关规定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19 游艇俱乐部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

游艇俱乐部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1.游艇所有人是否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 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2.游艇俱乐部是否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3.游艇俱乐部是否具备法人资格, 并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4.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是否报所在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核查予以备案公布。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5.游艇俱乐部是否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相关安全义 务。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20 公路建设市场检查

 

 

 

检查对象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从业单位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建设单位

1.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是否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 案。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建设单位是否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 可。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4.建设单位是否配合或拒绝或妨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

 

5.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是否规避招标,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 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6.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选择勘 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 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7.建设单位是否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8.建设单位是否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9.建设单位是否随意压缩建设工期,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10.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是否在24 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不得拖延和隐瞒。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11.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及时到位;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 定;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题;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账管 理;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是否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检查内容二:勘察设计单位

 


 

 

12.勘察设计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否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是否转包或违法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13.工程实施中,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

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14.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工程实施过程中,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15.勘察、设计单位是否经项 法人批准,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是否转包或者二次分包。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检查内容三:施工单位

16.施工单位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在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17.施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否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18.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是否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是否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19.工程实施中,施工单位是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20.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以满足工程需要;是否均衡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21.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22.施工单位是否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是否与招用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 法人备案;是否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制度和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是否拖欠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检查内容四:监理单位

23.监理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否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24.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5.工程实施中,监理单位是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21 公路工程造价检查

 

 

 

检查对象

在建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

咨询等参建企业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1.项目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条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十一条

2. 目造价监督、资质资格、造价评审、计量支付、工程变更、新增单价、价差调整、绩效考评、索赔等造价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

3.项目造价管理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执行情 况。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签约合同管理及履行情况。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5.施工图设计、投资、合同、征地拆迁、统供物资、工程变更、计量、支付、价差调整等造价台账建立情况。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6.工程变更及新增单价管理情况。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7.计量支付管理情况。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8.工程决算编制与管理情况。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9.项目造价管理信息化情况。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10.项目造价信息数据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22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

交通建设工程参建单位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检查事项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是否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

2.建设单位是否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第七十三条

3.建设单位是否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第五十六条第七项、第七十三条

4.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5.建设单位是否对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6.建设单位是否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7.建设单位交工验收前是否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并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

检查事项二:施工单位

8.施工单位是否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十条

9.施工单位是否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是否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10.施工单位对施工  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是否及时进行返工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11.施工单位是否建立质量责任制,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12.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是否严格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13.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施工单位是否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14.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是否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5.施工单位是否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是否进入下道工序。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16.施工单位是否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17.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是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检查事项三:监理单位

18.监理单位是否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19.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0.工程款拨付、交(竣)工验收是否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21.监理工程师是否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2.监理单位是否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23.监理单位是否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24.监理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25.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26.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是否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27.监理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是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检查事项四:质量检测机构

28.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项目不合格且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检测机构是否及时向负有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29.检测机构是否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30.检测机构是否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告。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31.检测机构是否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质量检测委托。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检查事项五:从业单位

 

 

32.从业单位和个人是否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

 

33.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34.从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35.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检查事项六:其他

 

36.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开展相关工作。

 


 

 

 

23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

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理控制制 ,危险源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危险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事故应急管理制度等,并建立相关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2.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是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3.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5.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6.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7.是否履行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责任, 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8.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保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

 


 

 

9.是否将生产经营项 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检查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10.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是否严格按各自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自查检查工作;是否及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1.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发布手续是否完善;是否开展应急演练;是否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十条、第十六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

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是否对事故责任人及责任主体进行处罚,落实整改措施 ,是否开展事故警示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检查内容二:其他

 

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依照交通运输领域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通知》(交办法函〔20251066 号)及有关技术标准开展相关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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