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18〕6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交通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认真研究,结合交通部门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公开范围。本意见所称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备案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交通运输领域非涉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是按照规定由国家立项并在我州范围内建设和我州县级以上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当地产生较大经济社会影响的有关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有关重大建设项目在各级政府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和实施主要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以及政府和社会中介对项目评估、后续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应依法依规全面、主动、及时公开。
(二)主体内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突出重点环节、细化公开内容,不断增强公开的针对性,将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项目监管信息等9类信息作为重点公开的对象和内容。
1. 批准服务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2. 批准结果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批复结果、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结果、企业备案项目的备案结果、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招标方案审批核准意见。
3. 招标投标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核准信息、招标通告、资格预审通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
4. 重大设计变更信息。主要包括: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信息。
5. 施工有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资质情况等信息,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6. 竣工有关信息。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财务决算金额等重大建设项目竣工有关信息,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烟花爆竹(批发)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信息。
7. 项目监管有关信息。主要包括:被审计建设项目信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及整改情况审计结果公告信息;项目投资执行情况稽察、项目管理全过程稽察结果及整改情况,项目后评价结果等信息。
(三)公开方式。用好建好管好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充分发挥现有政务服务平台作用,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集中共享、统一开放。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原则上均应向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等政务服务平台汇集,以实现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跨系统、跨业务相关公开信息归集互联和共享开放。要充分发挥各县市各部门政府网站权威平台作用,将公开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纳入政府网站“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对各政务服务平台上的有关信息进行链接展示。要积极利用政务新媒体(即政务微博微信、APP移动客户端以及开设在其他第三方平台上的新兴政务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多渠道发布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各类信息,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方便公众查询或获取,回应社会关切。要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云南)”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站向社会公开。要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有序开展有关工作,依法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理信息需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四)公开时效。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云政发〔2013〕153号)有关要求,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合理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五)公开审查。属于可依法依规对外公开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各县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有关要求,主动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或依法必须开展保密审查的信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守住。在公开中要依法保护好有关人员个人隐私,对于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门牌号码)、银行账号或卡号、出生日期、个人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财产状况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按照职能职责,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以点带面、示范带动,抓紧、抓实、抓好此项工作,努力实现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全程公开、全程留痕。
(二)加强清单管理。结合重大建设项目目录的编制管理,按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要求推行清单管理,制定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建立动态调整工作机制,及时更新发布有关信息,确保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定期更新并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以提升公开质量为导向,定期对本县市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公开时效等进行检查。从2018年起,要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进展情况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形成本地区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同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四)加强考核评估。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健全完善科学、合理、有效的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加大考核力度。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民意调查等方式,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效果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务公开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切实发挥考核评估导向作用。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综合考核评估中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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