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德宏州财政局关于印发《德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
租赁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保障效能,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云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云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管理办法》《德宏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出行租赁车辆,是指各单位在现有公务用车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时,向有资质的企业租赁车辆自行驾驶或由租赁企业提供车辆及驾驶员保障的公务出行,并相应支付租车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公务出行应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确需租赁车辆的,应当严格控制所需车型、频次和费用,须遵循经济适用、节约高效、保障公务、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五条 公务出行租赁车辆需“一事一租,定期结算”,原则上租赁车辆时长不得超过30日(含),确因工作需要租赁车辆超过30日的,须报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六条 公务出行应优先使用本单位公务用车,确需租赁车辆的,须通过州级公务用车平台转单,并相应选择定点的租赁企业提供用车服务,规范申报用车流程。
第七条 单位年度一个预算项目下的租赁车辆费用累计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供应商,并报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州级非驻德宏单位按同城原则,在当地公务用车平台定点租赁企业租赁车辆使用。若当地公务用车平台无定点租赁企业或定点租赁企业的车辆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需向非定点租赁企业租赁车辆的,按程序自行租赁车辆,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单位须租赁货车、公交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州级公务用车平台定点企业无法提供的车型,需在线下向非定点租赁企业租赁车辆的,按照“一事一租,定期结算”的原则,州级部门报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所属事业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行政主管部门报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租赁车辆。
第十条 公务出行租赁车辆应符合《德宏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应当租赁国产汽车,在满足实际使用需求的情况下,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严禁租用超标车、豪华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交通状况和人员数量等情况,合理选择租用车型:
(一)公务出行人员3人(含)以内的租赁小型普通客车 (如:轿车);
(二)公务出行人员4-6人(含)以内的租赁小型普通客车(如:商务车);
(三)公务出行人员7人(含)以上的,根据人员数量可选择租赁中型客车或大型客车;
(四)外事活动、大型会议、重要接待等对车型有特殊需求的,以实际工作需要为准;
(五)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工作需要或因地理环境、道路通行条件限制等原因,可租赁越野车(含SUV)或其他所需车型。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租赁车辆保障公务出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国家、省级和州级大型活动、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公务活动;
(二)接待上级部门和其他州(市)到德宏州检查、调研和考察等公务活动;
(三)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公务;
(四)本单位牵头组织前往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的基层调研、检查、督导等公务活动;
(五)本单位举办或组织的会议、培训、党建、参观、群团等集体性出行活动;
(六)事业单位开展科研、调查、野外作业等相关工作需要租赁车辆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租赁车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公务出行租赁车辆及使用人员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租赁车辆用途,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参照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公务租赁车辆费用管理,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列支租赁车辆经费,除特殊管理规定的资金外,其他都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结算制度。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核公务租赁车辆相关凭证,加强对工作人员出行和租赁车辆费用报销的审核,对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租赁车辆、无公务租赁车辆审批等情况均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从严从简,带头过紧日子,勤俭办事业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严从紧编制和执行预算。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摊派或者转嫁公务出行租赁车辆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州级部门对所属单位租赁车辆行为负主体责任,具体租赁车辆单位负直接责任。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出行租赁车辆内部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财政局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定期开展跨部门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州公务用车平台服务中心应按职责运用公务用车平台信息化系统对公务出行租赁车辆情况开展信息化监管,建立定点租赁供应商考核评价制度,督促服务方做好车辆保障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长期租赁车辆的;
(二)虚列租赁车辆事项、虚增用车人数、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
(三)租赁车辆从事非公务活动的;
(四)本单位现有车辆可以满足公务出行需求,仍租赁车辆的;
(五)将租赁车辆固定给个人或无关人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执行重要公务接待任务及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出台前,各单位通过招标采购程序已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协议)并在有效期内的,可作为过渡期延续至合同期满,监督管理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德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租赁非定点企业车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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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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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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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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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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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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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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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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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定点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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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估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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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单位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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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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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单位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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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 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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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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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州直行政事业单位仅需填写租赁单位意见,所属事业部门需填写租赁单位意见,并由行政主管单位审核后上报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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