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2025〕2-06号 (东来砖厂)

浏览量:9962   作者:  日期:2025/6/19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20252-06

 

芒市东来建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086359830W

法定代表人杨成国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那目村

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推送的超标督办单(编号:LXD-HB-CB-2024-0005844),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执法人员分别于1217日、1220日对你公司烟气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委托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德宏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开展手工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1.20241212日至1220日期间,你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正常,有109个小时二氧化硫折算浓度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二氧化硫150mg/m3的排放限值,其中最大值961.046mg/m3;有9个小时颗粒物折算浓度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颗粒物30mg/m3的排放限值,其中最大值48.72mg/m3

2.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德宏州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检测报告》(德环监字〔202468号)显示,20241220日监测时段你公司脱硫塔烟气总排放口二氧化硫平均折算浓度为432mg/Nm3,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二氧化硫150mg/m3的排放限值。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41217日、20241220日、20241227日、20241230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对芒市东来建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1223日;提供单位:芒市东来建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芒市东来建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违法主体。

3.证据名称:杨成国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宾建宏身份证复印件、杨冲和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1220日、20241223日、20241220日、202513日;提供单位:芒市东来建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杨成国为芒市东来建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权杨冲和、宾建宏全程配合调查及杨成国、宾建宏、杨冲和的身份证明。

4.证据名称:《芒市东来建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提取时间:20241223日;提供单位:芒市东来建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德宏州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德环监字〔202468号)(提取时间:20241226日;提供单位: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德宏州生态环境监测站),证明内容:芒市东来建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41212日至20日期间,二氧化硫折算小时浓度超过150mg/m3的有109个小时,最大值961.046mg/m3;颗粒物折算小时浓度超过30mg/m3的有9小时,最大值48.72mg/m320241220日监测时段脱硫塔烟气总排放口二氧化硫平均折算浓度为432mg/Nm3

5.证据名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检测结果告知书》(德芒环检告〔20247号)(提取时间:20241230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将20241230日检测结果告知芒市东来建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6.证据名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关于年产20万立方自保温砖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芒环复〔201473号)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1223日;提供单位:芒市东来建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提取时间:20241223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芒市东来建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150mg/m3、颗粒物排放限值为30mg/m3

7.证据名称:《项目坐标涉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详情》;(提取时间:2025110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芒市东来建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管控单元属重点管控单元。

8.证据名称:《关于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的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5110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芒市东来建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

9.证据名称:《芒市东来建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提取时间:202513日,提供单位:芒市东来建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芒市东来建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从业人员20人以下,营业收入300万以下,属微型企事业单位。

10.证据名称:《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德环责改字〔20243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41231日、2025113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整改措施报告》、《芒市东来建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停窑报告》(提取时间:202513日、202518日;提供单位:芒市东来建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芒市东来建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整改情况。

11.证据名称:《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管理合同》《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王泽华身份证复印件、项保明身份证复印件等(提取时间:20241227日;提供单位:德宏勇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芒市东来建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德宏勇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工作,项保明为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人员。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66日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52-0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66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52-06号)及202566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经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裁量〔各裁量指标分别为:一、个性裁量基准。超标因子(2个),裁量等级3;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裁量等级3;违法时间(5天以上10天以下)裁量等级2;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5;小时烟气流量(1万标立以上10万标立以下)裁量等级3二、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裁量等级-24.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2四、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系数C取值0.4裁量处罚金额为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因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二款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给予你公司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19%的处罚,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捌万壹仟元整(¥81,000.00)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德宏州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美何早苒

联系电话:0692-2113292

地址:芒市大街105号(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邮政编码:67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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