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环保局、各核技术利用单位:
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通知》(云环通〔2016〕6号)、《德宏州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通知〉的通知》(德环发〔2016〕21号)及《德宏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的通知》(2016年12月26日印发)的相关要求,为确保德宏州2017年年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环保局负责通知、督促本辖区内各核技术利用单位认真开展2017年年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并按时上报。
二、各核技术利用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2017年度工作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由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2017年度工作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同时认真填写本单位的2017年度评估报告,并于2018年1月28日前向所在地县市环保局提交两份加盖公章的2017年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其中一份由各县市环保局存档备案。
三、各县市环保局在2018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各核技术利用单位上报的2017年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按时统一报送德宏州环境保护局备案。
附件: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德宏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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