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无案〔2018〕002号
当事人:丁傲民,男,现年22岁。
2018年6月22日-24日,德宏州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报委领导批准,组织技术人员开展为期三天的边境地区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行动期间,技术人员携带PR100、泰克H500测向仪等设备对瑞丽姐告片区进行地毯式监测排查。2018年6月22日经测试,发现姐告伯乐玉园附近移动GMS基站受干扰,进一步排查后,发现此楼楼顶架有八木天线并连接到一楼商铺内的移动座机,进一步测试后,确定干扰源为该商铺负责人丁傲民私自架设的缅甸手机信号放大器。
经查:住户为了增强对缅手机通讯信号,私自在网上购买、安装了手机信号放大器,当事人表示并不了解私自安装手机信号放大器会对其他用户造成影响并且属于违法行为。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其使用的设备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附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送达回执。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案件内控审批表》一份,证实了案件来源;
2、《询问当事人笔录》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私自安装手机信号放大器的情况;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实了当事人安装和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的违法事实; 4、附现场设备监测测试对比,证明此手机信号放大器为干扰源。
5、照片六张,证实了当事人安装和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的物证。
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或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并相互印证,证明了当事人私自安装手机信号放大器行为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本委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在私自在网上购买、安装了手机信号放大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决定给予没收设备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或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宏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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