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要求各级供销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加快完善治理结构,落实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农民社员在经营管理事务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并强调“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
首先,建立“三会”制度是供销合作社性质决定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开宗明义第一句就阐明“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核心就是要紧紧围绕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来进行,供销合作社办得好不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高不高。广大农民群众要怎样才能加入供销合作社,真正成为供销合作社的社员?根据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和特点,必须建立和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精神,各级供销合作社实行开门开放办社,凡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根据申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级供销社、其它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行业协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均可申请加入供销合作社,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供销合作社成员社或者成员单位。广大农民群众则可以申请成为县、乡(镇)供销合作社社员。
其次,建立健全“三会”制度是为了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为了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长期存在“合作社不合作”、“联合社不联合”等问题,就必须将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三会”制度,一是在农村引领、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在生活环节积极发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培育农民互助合作、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公共服务主体。二是在乡镇恢复、重建或改造提升基层供销合作社。针对传统基层社农民社员不积极入社和农民个人缺乏市场竞争力的实际,既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吸纳为基层社成员社,又可以通过牵头组建农合联提升合作社市场竞争力,同时壮大基层社的群众基础。三是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召开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员代表大会,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将基层社、农合联、农民合作社等纳入联合社组织架构,就能形成一个有组织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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