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自然资罚字〔2025〕1号
盈江县云盈石材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4月15日对盈江县云盈石材有限公司涉嫌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与本机关于2021年1月27日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5331002021001)。2021年1月28日,你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第1期采矿权出让收益300万元,取得盈江县盏西双龙大龙塘英安岩矿《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证号:C5331232013117130133214)。你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缴纳后续款项,其中第2期采矿权出让收益79.6万元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缴纳;第3期采矿权出让收益78万元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缴纳;缴纳第4期采矿权出让收益78万元应于2024年11月30日前缴纳。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8日向云盈公司发出《行政告知书》(便笺〔2024〕136号),要求你公司在2025年3月31日前缴纳,你公司并未在本机关要求的2025年3月31日前缴清,已构成逾期仍不缴纳的事实。你公司第2期、第3期、第4期采矿权出让收益均逾期至2025年5月8日缴清,逾期时限最长达2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11月8日修订)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国家税务总局盈江县税务局于2025年4月1日出具的《关于盈江县云盈石材有限公司矿业权出让收益未缴费情况的说明》
2.你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与本机关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编号:5331002021001)
3.《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证号:C5331232013117130133214)
4.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8日向云盈公司发出《行政告知书》(便笺〔2024〕136号)
5.盈江县云盈石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日依法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德自然资告字〔2025〕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德自然资听字〔2025〕1号),根据你公司提出的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16日依法进行了听证。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吊销盈江县盏西双龙大龙塘英安岩矿《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证号:C5331232013117130133214)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相关错误进行了更正。对于你公司基于行政机关信赖保护原则,逾期后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及滞纳金我单位将协调有关部门足额予以退回。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余雪琳、杨艳玲
电 话:0692-2139655
地 址:芒市镇目瑙纵歌路44号附9号
德宏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7月21日
返回首页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