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征收】关于芒市江东光伏发电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

浏览量:3460   作者:  日期:2024/6/4

云政土复〔2024〕133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芒市江东光伏发电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请示》(德政报〔2024〕23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芒市将江东乡河头村民委员会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 0.8970 公顷(不涉及占用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

以上共计批准项目用地 0.8970 公顷,作为芒市江东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按规定另行办理。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请当地人民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当地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公开与被征地群众密切相关的征地信息。

四、请监督指导建设单位,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承诺事项,按照评估结论、建议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前采取避让措施或实施综合治理。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切实履行好建设方应承担的地质灾害防治法定责任。

五、光伏项目建设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耕地保护的政策规定。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补偿不到位的,不得动工用地。

六、请加强征地批后监管,确保依法依规用地。

此复。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章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