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减轻企业负担和减少权力寻租,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规范化水平,根据《德宏州国土资源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工作原则
(一)德宏州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适用本工作指引,系统内部开展的监督、紧急事件、举报等情形除外。
(二)“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市场主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行政行为。
(三)“双随机、一公开”遵循全部覆盖、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做好制度的建立和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二、制定抽查事项清单
(一)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标准、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手段、抽查频率等,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开。
(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检查事项应当与权责清单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和其他行政职权等内容相对应,有监管责任的事项应当列入事项清单。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存在监管责任的,也应当列入清单。
(三)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本级管本级”的原则,及时制定抽查事项清单,不得漏报、瞒报。因漏报、瞒报造成的后果,由实施部门自行承担。
三、建立名录库
(一)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监管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监管对象名录库要素应当与省自然资源厅的要素相统一,确需增加的可以视情况增加。本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由具有执法资格的正式在编的国家工作人员担任。过渡时期内,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根据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情况,合理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但依法不得少于2人持证,并同时到场。
(三)执法检查人员库由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组织分类汇总,并报负责信息化工作部门。信息化工作部门应当将其纳入随机抽查机选或摇号软件。
(四)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执法检查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加强与同级法制机构、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沟通,逐步使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全部持有执法资格证。
(五)监管对象名录库由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各业务科(股室)应当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清理所属的监管对象名录库。监管对象应当与抽查事项清单相对应。
(六)监管对象名录库由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组织分类汇总,并报信息化工作部门。信息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将其纳入随机抽查机选或摇号软件。信息化工作的部门负责及时开发随机抽查机选或摇号软件。
(七)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建立本部门监管名录库的同时应当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完善与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名录库的对接,并创造条件,逐步统一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中,实现信息共享。
(八)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监管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因工作变动、监管对象灭失或者监管对象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报信息化工作部门调整“两库”。但“两库”中应当记录信息变化情况,实行痕迹管理。
(九)各业务科(股室)可以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建立专家库。因执法检查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确需专家参与监督检查的,可以在保证具有执法资格人员合法数量的前提下,随机抽取适当数量的专家参与。抽取专家的程序由各业务科(股室)参照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程序进行。
四、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一)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各业务科(股室)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内容。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应当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二)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各业务科(股室)应当在实施抽查前拟定抽查方案,明确抽查时间、抽查范围、抽查标准、抽查监管对象数量、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数量、比例及构成和检查流程,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启动抽取程序。
(三)抽取数据工作技术保障由信息化工作部门负责。具体负责抽取系统接入和抽取系统使用的指导。信息化工作部门应当加强日常数据库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并按照人员信息建立用户名和密码。
(四)抽取方式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五)抽取现场应当由执行监督检查的业务科(股室)不少于2人参加,其中1人应当为科(股室)负责人。科(股室)负责人不能参加的应当委托正式在编的本科(股室)人员参加,抽取结果由执行监督检查的业务科(股室)当场造册登记。抽取结果后5日内不实施检查的,抽取结果自动失效。确需重新抽取的,说明理由,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重新按照程序抽取。
(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经业务科(股室)主要领导同意,可以重新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七)根据需要,各业务科(股室)应当与具有共同监管对象的其他科(股室)联合监督检查。对同一监管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
(八)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经分管领导批准,上一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书面委托下一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抽查。委托抽查方案由各抽查主体按照规定自行制定。被委托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不得再委托。
(九)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推选检查组组长。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事项,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尺度。
(十)抽查主体结束抽查活动后应当形成书面情况报告,经检查组组长审查后,按照规定报有关领导审定。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十一)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涉及违法案件但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进行处理。
五、抽查结果运用
(一)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在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应当将随机抽查结果与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挂钩,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检查事项,可以调整抽查结果公示的方式和范围。
(二)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的数据开放和共享。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数据平台进行公布的监督检查结果,不计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任务完成量。
六、其他事项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省外注册的市场主体属于监管对象的,纳入监管对象名录,参与摇号抽取。检查结果通过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网站公布。待有关部门完善数据库后,再进行数据开放和共享。
德宏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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