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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书文号 |
云德知法裁字〔202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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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 一种新型石画 ”(专利号: ZL20162*******.5)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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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请求企业(人)名称 |
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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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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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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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涉案事实 |
请求人是实用新型专利“一种新型石画”(专利号:ZL20162*******.5 )的权利人,该实用新型专利于2016年8月31日获得授权,目前尚处于有效期内。2023年8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擅自委托他人模仿生产其专利产品在线上及瑞丽市场销售,对其商誉、产品价值、市场口碑及经济均造成影响,被请求人的行为已侵犯其专利权。向我局提出处理请求,要求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撤除并销毁与其近似产品,依法对被请求人予以行政处罚,并赔偿经济损失。被请求人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书及材料。 本局到瑞丽市被请求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同时委托昆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技术调查官现场勘验并出具1份《技术调查意见书》,所检查被控侵权产品图画层(石材层(翡翠)+彩色沙粒层)不等同也未包含涉案专利中的磁性底层和磁性人造石。根据全面覆盖原则,本局认为被请求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所有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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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一款(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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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驳回请求人的处理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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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知识产权局 2024年1 月1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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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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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