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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书文号 |
云德知法裁字〔20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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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瓶贴(****山葡萄汽酒)”(专利号:ZL2022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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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请求企业(人)名称 |
盈江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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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533123MA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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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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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涉案事实 |
请求人北京**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是“瓶贴(****山葡萄汽酒)”(专利号:ZL2022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22年8月29日申请,2023年1月10日获得授权,目前尚处于有效期内。该公司发现盈江地区市场出现“莜***山葡萄汽酒”销售,该产品外观与其专利号为ZL20223*******.*的“佐***山葡萄汽酒”整体外观及瓶贴极其相似,对其产品构成严重的仿冒侵权和不良市场影响,故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被请求人在期限内提交了《答辩书》。 本局先后到盈江县对被请求人住所、涉案产品经销商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当事人陈述、所提交证明材料以及审查确认的证据,结合证据的证明事项、与本案的关联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后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5日和2022年1月15日两个不同生产日期的产品瓶贴设计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实际使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共所知的设计”规定的现有设计。被请求人实际生产的产品瓶贴设计与现有设计在整体形状、颜色、布局以及设计等方面相同,虽有部分小图案略有不同,但只是局部细微差别,不足以影响瓶贴的整体设计效果,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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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四)项“.....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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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驳回请求人的处理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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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知识产权局 2023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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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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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