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2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六、《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云南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二、《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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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法行为 |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未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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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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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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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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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合理期限2个月以内 |
超过合理期限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
超过合理期限3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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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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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给债权人造成较小损失或主动减轻损失 |
给债权人造成较大损失 |
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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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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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
1. 责令改正; 2.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责令改正; 2. 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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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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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行为 |
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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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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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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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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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6 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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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隐匿财产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不满清算财产30%的 |
隐匿财产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占清算财产30%以上不满70%的 |
隐匿财产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占清算财产70%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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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给债权人造成较小损失或主动减轻损失 |
给债权人造成较大损失 |
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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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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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
1.责令改正; 2.对公司处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 6.5%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对公司处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7万元以上7.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对公司处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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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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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行为 |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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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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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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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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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6 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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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所得额不满清算财产的30%,并且能够积极退赔侵占财产的 |
违法所得额占清算财产30%以上70%以下的 |
违法所得额占清算财产70%以上的,或虽不足上述金额但情节恶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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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给债权人造成较小损失或主动减轻损失 |
给债权人造成较大损失 |
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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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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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
1.责令退还公司财产;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
1.责令退还公司财产;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可以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
1.责令退还公司财产;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可以处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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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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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法行为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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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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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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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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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6 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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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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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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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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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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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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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法行为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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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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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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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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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6 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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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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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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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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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
1. 责令改正; 2. 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处以所得收入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处以所得收入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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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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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违法行为 |
未依法登记而冒用公司或分公司名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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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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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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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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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6 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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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营业额不满10万元的 |
营业额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
营业额30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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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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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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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
1. 责令改正或予以取缔; 2.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或予以取缔; 2.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或予以取缔; 2.可以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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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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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违法行为 |
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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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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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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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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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6 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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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营业额不满10万元的 |
营业额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
营业额30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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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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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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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
1.责令改正或者关闭; 2.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或关闭; 2.可以并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或关闭; 2.可以并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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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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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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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法行为 |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拒不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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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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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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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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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6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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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营业额不足5万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营业额5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营业额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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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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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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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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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责令改正; 2. 没收违法所得; 3. 拒不改正的,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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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拒不改正的,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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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1.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危害后果轻微;3.不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4.被发现时已提交申请设立登记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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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行为 |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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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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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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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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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6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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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营业额不足5万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营业额5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1. 营业额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2.冒用他人身份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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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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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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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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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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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行为 |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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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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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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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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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6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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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虚报注册资本30%以下 |
虚报注册资本30%以上70%以下 |
虚报注册资本7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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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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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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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
1. 责令改正; 2. 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 |
1. 责令改正; 2. 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8%以上12%以下的罚款。 |
1. 责令改正; 2. 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2%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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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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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法行为 |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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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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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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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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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6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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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30%以下 |
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30%以上70%以下 |
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7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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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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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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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
1. 责令改正; 2. 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 |
1. 责令改正; 2. 处虚假出资金额8%以上12%以下的罚款。 |
1. 责令改正; 2. 处虚假出资金额12%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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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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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法行为 |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拒不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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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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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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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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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仍未开始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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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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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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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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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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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违法行为 |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拒不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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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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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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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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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仍未开始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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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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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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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
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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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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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违法行为 |
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拒不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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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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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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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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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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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首次因未依法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被行政处罚 |
第二次因未依法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被行政处罚 |
第三次及以上因未依法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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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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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0.9万元以下罚款 |
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
||||
|
8 |
违法行为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6个月以上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
|
备注 |
|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 |
违法行为 |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6个月以上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
可以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可以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1.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市场主体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3.危害后果轻微;4.责令限期改正后,市场主体已及时补报年报的。 |
||||
|
2 |
违法行为 |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6个月以上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营业额不满5万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营业额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营业额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3.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
||||
|
3 |
违法行为 |
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拒不改正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仍未开始整改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0.9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
||||
|
4 |
违法行为 |
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6个月以上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牟取非法利益金额较小或价值较小且不存在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 |
牟取非法利益金额较大或价值较大,或存在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且尚不足以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
牟取非法利益金额巨大或价值巨大,或存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或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行为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 |
违法行为 |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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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1年以上; 2.两年内因发布违法广告曾受过处罚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1.商品(服务)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2.在执法机关介入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3.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1.商品(服务)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 2.在执法机关介入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1.商品(服务)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 2.在执法机关介入后拖延整改或者拒绝整改 3.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轻微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 |
造成严重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 |
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不超过3家
|
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3家以上
|
||
|
裁量基准 |
1.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 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3. 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 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3. 处广告费用3.6倍以上4.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3.处广告费用4.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7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广告主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5.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广告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备注 |
|
||||
|
2 |
违法行为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1年以上; 2.两年内因发布违法广告曾受过处罚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1.商品(服务)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2.在执法机关介入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3.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1.商品(服务)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 2.在执法机关介入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1.商品(服务)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 2.在执法机关介入后拖延整改或者拒绝整改 3.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轻微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 |
造成严重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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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影响 程度 |
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 |
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不超过3家
|
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3家以上
|
||
|
裁量基准 |
1.没收广告费用; 2.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广告费用; 2.并处广告费用3.6倍以上4.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广告费用; 2.并处广告费用4.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7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4.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备注 |
|
||||
|
3 |
违法行为 |
广告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禁止情形的: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广告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规定禁止情形的: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相关广告。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1年以上; 2.两年内因发布违法广告曾受过处罚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1.商品(服务)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2.在执法机关介入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3.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1.商品(服务)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 2..在执法机关介入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1.商品(服务)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 2.在执法机关介入后拖延整改或者拒绝整改 3.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轻微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 |
造成严重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
|
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不超过3家
|
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3家以上
|
||
|
裁量基准 |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对广告主处44万元以76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对广告主处7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7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
|
备注 |
广告主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1.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适用于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发布(在第三方平台网站首页发布或使用付费搜索发布的广告除外)的广告;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①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主体内容,字体未做显著标注的;②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商品销售额或服务营业额未增加的;③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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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违法行为 |
广告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布违法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广告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广告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广告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广告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广告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广告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广告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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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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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1年以上; 2.两年内因发布违法广告曾受过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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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1.商品(服务)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2.在执法机关介入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3.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1.商品(服务)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 2..在执法机关介入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1.商品(服务)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 2.在执法机关介入后拖延整改或者拒绝整改 3.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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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轻微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 |
造成严重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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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 程度 |
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
|
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不超过3家
|
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3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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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
1.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 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3. 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对广告主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1.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 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3. 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对广告主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 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3. 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对广告主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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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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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法行为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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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1年以上; 2.两年内因发布违法广告曾受过处罚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1.商品(服务)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2.在执法机关介入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3.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1.商品(服务)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 2..在执法机关介入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1.商品(服务)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 2.在执法机关介入后拖延整改或者拒绝整改 3.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轻微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 |
造成严重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
|
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不超过3家
|
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3家以上
|
||
|
裁量基准 |
1.没收广告费用;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1.没收广告费用;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并处广告费用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广告费用;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并处广告费用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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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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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违法行为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内容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中的引证内容没有标明出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广告中涉及的专利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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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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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1年以上; 2.两年内因发布违法广告曾受过处罚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1.商品(服务)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2.在执法机关介入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3.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1.商品(服务)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 2..在执法机关介入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1.商品(服务)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 2.在执法机关介入后拖延整改或者拒绝整改 3.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轻微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 |
造成严重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 |
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不超过3家 |
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3家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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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基准 |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对广告主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对广告主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对广告主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1.属于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2.广告引证内容真实、准确、合法有据;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4.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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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违法行为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1年以上; 2.两年内因发布违法广告曾受过处罚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1.商品(服务)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2.在执法机关介入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3.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1.商品(服务)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 2..在执法机关介入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1.商品(服务)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 2.在执法机关介入后拖延整改或者拒绝整改 3.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轻微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 |
造成严重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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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影响 程度 |
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 |
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不超过3家 |
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3家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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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基准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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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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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违法行为 |
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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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1年以上; 2.两年内因发布违法广告曾受过处罚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1.商品(服务)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2.在执法机关介入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3.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1.商品(服务)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 2..在执法机关介入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1.商品(服务)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 2.在执法机关介入后拖延整改或者拒绝整改 3.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轻微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 |
造成严重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
|
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不超过3家
|
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3家以上
|
||
|
裁量基准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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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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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违法行为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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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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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年以上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在执法机关介入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
在执法机关介入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
在执法机关介入后拖延改正或者拒绝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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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 责令改正; 2. 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责令改正; 2. 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责令改正; 2. 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1.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危害后果轻微;3.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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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违法行为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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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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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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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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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年以上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首次发现的 |
两年内再次发现的 |
两年内被查处两次,仍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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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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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影响 程度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1.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危害后果轻微;3.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
|
11 |
违法行为 |
广告代言人违反本法规定作推荐、证明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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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年以上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或者两次违法代言的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或者三次以上违法代言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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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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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影响 程度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违法所得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违法所得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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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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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违法行为 |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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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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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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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年以上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1. 关闭标识不显著的; 2. 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1. 虽有关闭标识,但关闭后在同一页面仍继续弹出的; 2.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1.无关闭标识的; 2.关闭标识为假,无法一键关闭的,或者点击后打开链接页面的; 3.1年内因同类广告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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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影响 程度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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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基准 |
1. 责令改正; 2. 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责令改正; 2. 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责令改正; 2.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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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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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违法行为 |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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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年以上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1. 发现一般禁止性广告违法内容的(不含导向问题条款) 2. 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1. 发现一般禁止性广告违法内容的(不含导向问题条款) 2.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1. 发现虚假广告或导向问题违法广告的 2. 1年内因同类广告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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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影响 程度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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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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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违法行为 |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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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1年内因同类广告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造成人身、财产轻微受损,或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的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受损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伪造、变造的广告批准内容已实际发布的,则构成单独违法行为,应另行处罚。 |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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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涉案产品风险性 |
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有1项 |
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有2项的 |
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有3项以上的 |
|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或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商品尚未销售的,或服务尚未提供的;已销售或已提供,但追回全部的;被投诉五次以下(含五次)或涉及投诉金额一万元以内的 |
已销售或已提供,但追回部分的;一年内被投诉五次以上十次以下(含十次)或涉及投诉金额十万元以内的 |
已销售或已提供,但拒不追回的;一年内被投诉十次以上或涉及投诉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的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 责令改正; 2.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责令改正; 2.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7倍以上7.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责令改正; 2.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
|
备注 |
|
||||
|
2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第一款第二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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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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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涉案产品风险性 |
不合格项1项的 |
不合格项2项的;掺杂掺假的杂质是无毒无害物质,对商品使用性能影响不大的;以低等级、低档次商品冒充相近高等级、高档次的商品,经检验系合格商品的 |
不合格项3项以上;掺杂掺假的杂质是有毒有害或严重影响商品使用性的;以此商品冒充彼商品,或以普通商品冒充名牌商品、地理标志保护商品等具有特定质量意义的商品;以低等级、低档次商品冒充相距等级较大的高等级、高档次的商品,或虽冒充相近等级的高等级商品但不能满足特定需求的;造成工农业生产减产减收的 |
|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或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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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商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被投诉五次以下(含五次)或涉及投诉金额一万元以内的 |
已销售,但追回部分商品的;一年内被投诉五次以上十次以下(含十次)或涉及投诉金额十万元以内的;对用户要求赔偿能及时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已销售,但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一年内被投诉十次以上或涉及投诉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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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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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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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
1.责令改正; 2.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7倍以上7.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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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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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第一款第三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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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参考因素 |
涉案产品风险性 |
1.不存在环境污染,无毒副反应; 2.对人体健康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和动植物安全不存在危害的商品。 |
1.存在环境污染较小,毒副反应小; 2.对人体健康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和动植物安全可能存在危害的商品。 |
1.存在环境污染较大,毒副反应大; 2.对人体健康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和动植物安全存在危害较大的商品。 |
|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或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商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被投诉五次以下(含五次)或涉及投诉金额一万元以内的 |
已销售,但追回部分商品的;一年内被投诉五次以上十次以下(含十次)或涉及投诉金额十万元以内的 |
已销售,但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一年内被投诉十次以上或涉及投诉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责令改正; 2.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7倍以上7.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
|
备注 |
|
||||
|
4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涉案产品风险性 |
不会让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产生误解的 |
1.会让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产生误的; 2.冒用非知名品牌企业的厂名、厂址的; 3.伪造、冒用或超范围使用非强制性质量标志的。 |
1.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2.所伪造的产地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 3.冒用知名品牌企业的厂名、厂址的; 4.冒用强制性质量标志或国际性知名质量标志的。 |
|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或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商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被投诉五次以下(含五次)或涉及投诉金额一万元以内的 |
已销售,但追回部分商品的;一年内被投诉五次以上十次以下(含十次)或涉及投诉金额十万元以内的 |
已销售,但拒不追回的;一年内被投诉十次以上或涉及投诉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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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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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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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基准 |
1.责令改正; 2.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7倍以上7.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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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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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涉案产品风险性 |
未检验、检疫但是商品质量是合格的 |
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但是商品质量问题较轻且不影响人身、财产安全问题 |
未检验、检疫但是商品有严重影响人身、财产安全问题; |
|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或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商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被投诉五次以下(含五次)或涉及投诉金额一万元以内的 |
已销售,但追回部分商品的;一年内被投诉五次以上十次以下(含十次)或涉及投诉金额十万元以内的 |
已销售,但拒不追回的;一年内被投诉十次以上或涉及投诉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责令改正; 2.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7倍以上7.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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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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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涉案产品风险性 |
涉及1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违法信息点 |
涉及2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违法信息点 |
涉及3项以上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违法信息点 |
|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或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宣传已制作完成但未发布 |
宣传已发布,但涉及面不特别广 |
宣传已发布,发布费用超过10万元或在两个以上省市发布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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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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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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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基准 |
1.责令改正; 2.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7倍以上7.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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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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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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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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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涉案产品风险性 |
商品或者服务有1项缺陷的 |
商品或者服务有2项缺陷的 |
商品或者服务有3项以上缺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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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或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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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商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 |
已销售,但追回部分商品的 |
已销售,但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责令改正; 2.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7倍以上7.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
|
备注 |
|
||||
|
8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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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涉案产品风险性 |
消费者提出要求的原因与商品或服务质量安全无关的 |
消费者提出要求的原因与商品或服务质量安全有一定关系的 |
消费者提出要求的原因与商品或服务质量安全有较大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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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或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较低的(金额<5万元) |
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金额较大的(5万元<金额<10万元) |
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金额巨大的(金额≧10万元)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责令改正; 2.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7倍以上7.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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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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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涉案产品风险性 |
所侵犯的消费者权利对消费者轻微影响 |
所侵犯的消费者权利对消费者一定影响 |
所侵犯的消费者权利对消费者有较大影响 |
|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或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时间较短,涉及面较小的,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涉及个人信息数较少的(涉及个人信息数<50条) |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时间较长,涉及面较大的,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涉及个人信息数较大的(50条<涉及个人信息数<1000条) |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时间长,涉及面大的,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涉及个人信息数多的(涉及个人信息数≧1000条)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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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责令改正; 2.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7倍以上7.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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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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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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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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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涉案产品风险性 |
损害消费者1项权益 |
损害消费者2项权益 |
损害消费者3项权益 |
|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或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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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商品尚未销售的,或服务尚未提供的;已销售或已提供,但追回全部的 |
已销售或已提供,但追回部分的 |
已销售或已提供,但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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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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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
1.责令改正; 2.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7倍以上7.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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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且作出含有相关内容的规定;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
|||
|
处罚依据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涉案产品风险性 |
损害消费者1项权益 |
损害消费者2项权益 |
损害消费者3项权益 |
|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或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商品尚未销售的,或服务尚未提供的;已销售或已提供,但追回全部的 |
已销售或已提供,但追回部分的 |
已销售或已提供,但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责令改正; 2.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0.9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0.9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 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到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罚款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
||||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 |
违法行为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或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涉案产品风险性 |
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中等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
|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1.产品未销售的; 2.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元至7000元的;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7000元至1万元的;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严重受损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
|
备注 |
|
||||
|
2 |
违法行为 |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涉案产品风险性 |
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中等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
|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
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 |
产品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严重受损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
||||
|
3 |
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1.产品未销售的; 2.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元至7000元的;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7000元至1万元的;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严重受损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15倍以上19.5倍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1.5万元以上13.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3.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备注 |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
||||
|
4 |
违法行为 |
明知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
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 |
产品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严重受损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
|
5 |
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 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涉案产品风险性 |
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中等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
|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1.产品未销售的; 2.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元至7000元的;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7000元至1万元的;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严重受损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
|
其他因素 |
行为人有轻微过失 |
行为人有一般过失 |
行为人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 |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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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涉案产品风险性 |
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中等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
|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1.产品未销售的; 2.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元至7000元的;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7000元至1万元的;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严重受损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
|
其他因素 |
行为人有轻微过失 |
行为人有一般过失 |
行为人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 |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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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标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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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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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涉案产品风险性 |
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中等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
|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1.产品未销售的; 2.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元至7000元的;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7000元至1万元的;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严重受损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
|
其他因素 |
行为人有轻微过失 |
行为人有一般过失 |
行为人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 |
||
|
裁量基准 |
1. 没收违法所得; 2.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
1. 没收违法所得; 2.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85万元以上3.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
1. 没收违法所得; 2.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1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4.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备注 |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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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违法行为 |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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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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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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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涉案产品风险性 |
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中等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
|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1.产品未销售的; 2.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元至7000元的;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7000元至1万元的;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严重受损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
|
其他因素 |
行为人有轻微过失 |
行为人有一般过失 |
行为人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 |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或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85万元以上3.15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1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备注 |
|
||||
|
10 |
违法行为 |
事故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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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处置但未报告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处置且未报告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处置且未报告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
存在一定风险隐患未及时消除 |
存在严重风险隐患且未消除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严重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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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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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基准 |
1.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 责令停产停业; 3. 没收违法所得; 4. 并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1.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 责令停产停业; 3. 没收违法所得; 4. 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
1.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 责令停产停业; 3. 没收违法所得; 4. 并处38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5. 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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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违法行为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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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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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
存在一定风险隐患未及时消除 |
存在严重风险隐患且未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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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严重受损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
|
备注 |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
|
12 |
违法行为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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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涉案产品风险性 |
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中等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
|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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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
存在一定风险隐患未及时消除 |
存在严重风险隐患且未消除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严重受损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 责令改正; 2. 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
|
备注 |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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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违法行为 |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拒不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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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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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涉案产品风险性 |
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中等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后主动改正 |
立案调查后仍不主动改正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严重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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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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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基准 |
1. 责令停产停业; 2. 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1. 责令停产停业; 2. 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
1. 责令停产停业; 2. 并处3.8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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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
14 |
违法行为 |
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对执法活动造成轻微影响 |
对执法活动造成一定影响 |
对执法活动造成严重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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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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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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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基准 |
1. 责令停产停业; 2. 并处2000元以上1.64万元以下罚款。 |
1. 责令停产停业; 2. 并处1.64万元以上3.56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责令停产停业; 2. 并处3.5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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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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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违法行为 |
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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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涉案产品风险性 |
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中等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
|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个月以上的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主动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虚假检验报告;
|
主动追回部分虚假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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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追回或拒不追回虚假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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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严重受损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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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基准 |
1. 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2. 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 3. 并处检验费用5倍以上6.5倍以下的罚款,检验费用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2. 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 3. 并处检验费用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检验费用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2.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 3.并处检验费用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检验费用不足1万元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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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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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违法行为 |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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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涉案产品风险性 |
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中等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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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个月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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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主动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虚假认证结论 |
主动追回部分虚假认证结论 |
未追回或拒不追回虚假认证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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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严重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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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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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基准 |
1.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 2.并处认证费用5倍以上6.5倍以下的罚款,认证费用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到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 2.并处认证费用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认证费用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 2.并处认证费用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认证费用不足1万元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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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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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违法行为 |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后仍然销售该食品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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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涉案产品风险性 |
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中等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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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做出暂停销售决定之日起不足1个月的 |
做出暂停销售决定之日起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 |
做出暂停销售决定之日起2个月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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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未实际销售的且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 |
1.产品已销售,货值金额不足1万; 2.产品货值金额在1万以上不足1.7万的。 |
产品货值金额在1.7万以上的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严重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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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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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
1.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 2. 并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 2.并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 2.并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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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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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法行为 |
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 (二)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三)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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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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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涉案产品风险性 |
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中等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
|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1.产品未销售的; 2.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元至7000元的;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7000元至1万元的;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严重受损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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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因素 |
行为人有轻微过失 |
行为人有一般过失 |
行为人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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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4.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的,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7倍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4.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的,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7倍以上7.3倍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5.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的,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7.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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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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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行为 |
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消费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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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四)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消费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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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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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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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参考因素 |
涉案产品风险性 |
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中等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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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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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主动改正且无明显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较小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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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严重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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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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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3.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的,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7倍以下罚款。 |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3.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的,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7倍以上7.3倍以下罚款。 |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4.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的,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7.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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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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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行为 |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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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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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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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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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参考因素 |
涉案产品风险性 |
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中等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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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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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主动改正且无明显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较小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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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严重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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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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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3.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的,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7倍以下罚款。 |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3.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的,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7倍以上7.3倍以下罚款。 |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4.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的,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7.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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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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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法行为 |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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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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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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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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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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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
存在一定风险隐患未及时消除 |
存在严重风险隐患且未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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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严重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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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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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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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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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法行为 |
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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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单位违法的,还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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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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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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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参考因素 |
涉案产品风险性 |
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中等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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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做出暂停销售决定之日起不足1个月的 |
做出暂停销售决定之日起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 |
做出暂停销售决定之日起2个月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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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未实际销售的且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 |
1.产品已销售,货值金额不足1万; 2.产品货值金额在1万以上不足1.7万的。 |
产品货值金额在1.7万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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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严重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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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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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
1.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的,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7倍以下罚款。 |
1.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的,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7倍以上7.3倍以下罚款。 |
1.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的,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7.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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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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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2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罚款。 |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2.6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4.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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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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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违法行为 |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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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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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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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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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参考因素 |
涉案产品风险性 |
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中等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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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个月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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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1.产品未销售的; 2.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1万以上不足1.3万的。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元至7000元的;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1.3万以上不足1.7万的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7000元至10000元的;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1.7万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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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严重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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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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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
1.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 2.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
1.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 2.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
1.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 2.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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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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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违法行为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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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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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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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涉案产品风险性 |
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中等风险食品范围 |
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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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个月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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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前主动承认违法行为且无明显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较小 |
立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且无明显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较小 |
立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但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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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严重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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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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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
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倍以上到 3.7 倍以下的罚款 |
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7 倍以上到 7.3 倍以下的罚款 |
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7.3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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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本条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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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违法行为 |
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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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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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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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
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个月以上的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1.产品未销售的; 2.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1万以上不足1.3万的。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元至7000元的;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1.3万以上不足1.7万的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7000元至10000元的;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1.7万以上的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涉及范围较小且无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较小 |
涉及范围较大且无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较小 |
涉及范围在两个以上的省市或安全隐患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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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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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
1.责令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到22万元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到65万元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到38万元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到85万元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以上到50万元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到100万元的罚款。 |
||
|
备注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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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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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法行为 |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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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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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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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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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风险性 |
可能引发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 |
可能引发较大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 |
可能引发严重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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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或1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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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尚未交付使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特种设备 |
交付使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特种设备 |
交付使用的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特种设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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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严重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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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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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
1.责令停止生产; 2.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3.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责令停止生产; 2.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3.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责令停止生产; 2.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3.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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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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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行为 |
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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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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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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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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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风险性 |
可能引发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 |
可能引发较大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 |
可能引发严重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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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或1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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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尚未交付使用擅自制造的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设计文件的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
交付使用擅自制造的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设计文件的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
交付使用擅自制造的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设计文件的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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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严重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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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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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3.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3.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3.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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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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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行为 |
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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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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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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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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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风险性 |
可能引发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 |
可能引发较大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 |
可能引发严重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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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 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 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 10 日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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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按规定进行型式试验但未投入使用 |
未按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已经投入使用 |
未按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已经投入使用且存在安全隐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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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受损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严重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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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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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
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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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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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法行为 |
出厂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特种设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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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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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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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
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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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参考因素 |
违法行为风险性 |
可能引发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 |
可能引发较大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 |
可能引发严重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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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 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 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 10 日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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