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水平,提高全州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促进创新和知识型经济加快发展,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德宏州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科。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8月4日—8月19日。联系电话:0692—2121109(传真),邮箱:2505454653@qq.com。
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4日
德宏州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水平,提高全州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促进创新和知识型经济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云南省专利奖奖励办法》《云南省发明专利资助办法》以及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相关规定,结合德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资助奖励对象
德宏州辖区内符合本实施办法资助奖励范围的依法设立的单位、团体或在德宏州辖区内工作、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居所、可靠通信方式的自然人。
第三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资助范围
1.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2. 获得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3. 通过专利合作协定(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维持6年以上(含6年)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5. 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认证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6. 成功创建国家级试点或省级知识产权示范的园区,创建知识产权强县(市)且通过验收的。
7. 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获准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获准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商标。
8、获得国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授权的。
在上述资助范围内,已获得州内有关部门同类资助的,不再予以资助。
(二)资助标准
1. 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国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国内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05万元。
2. 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同一专利只资助1次。
3. 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3万元,同一专利只资助1次。
4. 维持6年以上(含6年)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维持6年以上(含6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
5. 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认证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一次性资助5万元。
6. 成功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资助10万元;成功创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资助5万元;创建知识产权强县(市)并通过国家级验收资助10万元,通过省级验收资助5万元。
7. 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获准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每件资助5万元;获准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商标每件资助1万元。
8、获得国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授权的,每件资助0.2万元。
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内获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奖励范围
1. 获得国家或省级专利奖的专利。
2. 获得国家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3. 获得国家或省级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地理标志示范企业。
4. 获得国家或省级认定的知识产权人才(含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实务人才等)。
5、率先落户我州的前2户专利代办服务机构、辖区内专利代办服务机构每年代理企业申请专利数量超过100件的。
在上述奖励范围内,已获得州内有关部门同类奖励的,不再予以奖励。
(二)奖励标准
1.获评国家级专利奖按等级奖励:金奖2万元,银奖1.5五元,优秀奖1万元,组织奖、推荐奖各0.5万元;获评省级专利奖按等级奖励: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6万元,三等奖0.4万元,其他奖0.2万元。
2.获得国家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励15万元。
3.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户奖励2万元;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获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地理标志示范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获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户奖励0.5万元。
4.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人才,每人次奖励1万元;获评省级知识产权人才,每人次奖励0.5万元。
5.对率先落户我州的前2户专利代办服务机构每户奖励5万元;辖区内专利代办服务机构每年代理企业申请专利数量超过100件的,给予1万元资助,且每增加100件追加奖励1万元。
第五条 申报时间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每年集中申报受理1次。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1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于获批或授权日起1年内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奖励对象,在规定时限内自愿进行申报。资助按属地原则向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申请,奖励直接向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知识产权局)进行申报。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申请知识产权资助的填报《德宏州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申报知识产权奖励的填报《德宏州知识产权奖励申报表》,各一式二份。
2.有关证明材料。相关授权证书、批准证书或批文;单位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维持6年以上(含6年)的证明材料;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相关证书或批文提交复印件并交验原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三)受理审批
资助申请由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初审,符合规定的报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知识产权局)审批。奖励申报由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审批。
(四)公示
经审批确定的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对象,由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知识产权局)在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撤回、放弃与异议处理
1.申请人主动自愿放弃申请或对受理审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知识产权局)审核决定。
2.社会公众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向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材料,并注明真实身份及联系方式,逾期或以匿名方式提出的不予受理。
3.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知识产权局)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事项进行调查,作出维持、变更或取消异议资助奖励的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告知异议方、申请人。
4.参与异议事项处理的人员,应对异议方身份及异议信息予以保密。
(六)资金拨付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在公示期满(或异议处理结束)后,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知识产权局)将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结果报德宏州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资金审批拨付。
(七)资金兑付
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知识产权局)在收到拨付款后应及时向资助奖励对象进行兑付。获得资助奖励对象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资金兑付手续。
第七条 有关要求
(一)鼓励创建相关知识产权工作人才库,人才库内的人才优先应邀参与有关项目评定、评审等工作。
(二)申请人对填报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且应承诺和保证知识产权有效、无权属纠纷、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对以重复申请资助奖励、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将限期追回资助奖励资金,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3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奖励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代理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报的单位(个人),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停止其办理资助奖励,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核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工作中存在违反纪律、违规操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项目编号:
德宏州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
申 请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德宏州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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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类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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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批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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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资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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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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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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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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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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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并经核对的相关材料(由初审部门填写): □相关授权证书、批准书或批文及复印件; □单位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维持6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申请人应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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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初审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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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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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公章)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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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本表一式二份。
二、填表要求:
(一)填报内容应实事求是,逐条认真填写;
(二)表内栏目不得空缺,如果某项指标值没有,请填“无”;
(三)“资助类型名称”是指符合资助范围的具体项目名称;
(四)“获批日期”是指证书、批文的授权或批准日期;
(五)“曾获资助情况”是指曾获得过资助的时间、额度、提供资助的部门等情况,应在栏内作出说明,未获得资助的需要申请人承诺,应填写“无”,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本着为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原则,申请人应在承诺栏内写明“情况属实”,申请人为个人的,须签名并按手印确认;申请人为单位的,须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初审、审核、审批意见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
三、本表由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项目编号:
德宏州知识产权奖励申报表
申 请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德宏州知识产权奖励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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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类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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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批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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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奖励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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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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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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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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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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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并经核对的相关材料(由初审部门填写): □相关授权证书、批准书或批文及复印件; □单位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应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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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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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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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本表一式二份。
二、填表要求:
(一)填报内容应实事求是,逐条认真填写;
(二)表内栏目不得空缺,如果某项指标值没有,请填“无”;
(三)“奖励类型名称”是指符合奖励范围的具体项目名称;
(四)“获批日期”是指证书、批文的授权或批准日期;
(五)“曾获奖励情况”是指曾获得过奖励的时间、额度、提供资助的部门等情况,应在栏内作出说明,未获得奖励的需要申请人承诺,应填写“无”,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本着为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原则,申请人应在承诺栏内写明“情况属实”,申请人为个人的,须签名并按手印确认;申请人为单位的,须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初审、审核、审批意见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
三、本表由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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