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中,抽检不合格1个样品香蕉的核查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不合格产品基本信息: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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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NCP53310019010016 |
样品名称 |
香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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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日期 |
209-04-18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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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岳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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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吡唑醚菌酯 |
检验机构 |
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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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19-05-05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19-05-05 |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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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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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派出执法人员调查了解香蕉的来源,对当事人经营的水果摊进行了现场检查。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数量:50公斤,货值:220元,已销售数量:50公斤 库存数量:无 (2)封存数量:无 (3)召回数量:因售出时间已久,消费者已食用完,无法召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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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排查 |
当事人于2019年4月17日到兴昌商业街水果批发市场以4.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的,购进了50公斤,购进金额为220元,销售价格为6元/公斤,至案发香蕉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为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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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行政立案结案时间:5月14日—6月20日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行政处罚。 3.鉴于当事人事发后能积极配合芒市市场监管局的案件调查,符合《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适用罚款的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减轻处罚:0<X<A”,第二款“前款规定中的X是指拟处罚款数额(倍数),A和B分别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款的最低数额(倍数)和最高数额(倍数)。”及第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第(三)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有符合减轻处罚的情节,故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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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复查 |
1.责令当事人认真落实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2.经2019年6月20日现场检查该经营户已按要求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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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移送 |
该批次不合格样品相关信息已通报当地农业部门。 |
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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