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香蕉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浏览量:8832   作者:  日期:2019/7/17

现将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中抽检不合格1个样品香蕉的核查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不合格产品基本信息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NCP53310019010016

样品名称

香蕉

购进日期

209-04-18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岳光明

检验不合格项目

吡唑醚菌酯

检验机构

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19-05-05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19-05-05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派出执法人员调查了解香蕉的来源,对当事人经营的水果摊进行了现场检查。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数量50公斤货值220已销售数量50公斤

库存数量:无

2)封存数量:无

3)召回数量:因售出时间已久,消费者已食用完,无法召回。

原因排查

当事人于2019417日到兴昌商业街水果批发市场以4.4/公斤的价格购进的,购进了50公斤,购进金额为220元,销售价格为6/公斤,至案发香蕉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为80元。  

行政处罚

1.行政立案结案时间514日—620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正违法行为,并做行政处罚。

3.鉴于当事人事发后能积极配合芒市市场监管局的案件调查,符合《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适用罚款的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减轻处罚:0XA”,第二款“前款规定中的X是指拟处罚款数额(倍数),AB分别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款的最低数额(倍数)和最高数额(倍数)。”及第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第(三)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节,故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0元。

整改复查

1.责令当事人认真落实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2.2019620日现场检查该经营户已按要求整改

通报移送

该批次不合格样品相关信息已通报当地农业部门。

              

 

  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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