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工商局关于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
抽查检验结果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做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2016年2月1日至2月3日,州工商局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人员到我州开展建筑材料抽查检验工作。现将本次检验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本次检测范围为芒市、盈江的12户装修建材经营单位,共抽取装修建材样品3个品种,18组样品。抽检商品分别为聚氯乙烯(PVC-U)、钢材(含钢筋)、木地板。
(二)检测结果:本次检测的18组样品中合格10个样,不合格8个样,合格率为55.6%。其中:聚氯乙烯(PVC-U)检测7个样,合格4个样,合格率57.1%;钢材(含钢筋)检测8个样,合格3个样,合格率37.5%;木地板检测3个样,合格3个样,合格率100%。
二、处理意见
各单位接此通报后,及时开展不合格产品清查工作。对辖区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芒市局和盈江局请及时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送达书于5个工作日内交被抽查检验经营者,对不合格商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办结后,及时将《案件处罚决定书》上报州局。被抽查检验经营者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无异议可立案查处,如被抽查检验经营者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有异议,并书面向州局提出复检申请时,可先将不合格商品实行暂扣,待复检期结束后方可立案查处。
(二)各县市局在清查过程中,若发现不合格商品的,对不合格产品一律责令下柜,停止销售。对经销质量不合格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不合格产品仅指同一名称商品、同一规格中的相同生产日期或相同批号的商品,而不是同一名称商品的所有产品。在查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区分同一商品中的合格产品和不合格产品,做到定性准确、处罚准确。(针对没有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的商品,按同一名称、同一规格进行认定)
(四)各县市局要加大对商品经营户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经营单位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加强有关商品知识的学习,对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货记录制度的经营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单位清查不合格产品的工作情况和案件处罚决定书请于4月28日前报州局消保科。联系人:杨晓莹,联系电话:2113028。
附件:不合格商品及被检测人名单
德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3月10日
不合格商品及被检测人名单
|
序号 |
产 品 名 称 |
被检测人 |
标称 商标 |
标称生产企业 |
规格 |
生产日期或批号 |
主要不合格项目 |
抽样日期 |
检验报告 编 号 |
|
1 |
PVC-U阻燃冷弯电工套管 |
芒市顺兴建材经营部 |
林塑 |
|
ψ16 |
|
标志、最小壁厚、抗压性能 |
2016-2-1 |
SY-J20161051 |
|
2 |
PVC-U建筑环保排水管 |
芒市顺兴建材经营部 |
林塑 |
|
ψ50×2.0mm |
|
壁厚 |
2016-2-1 |
SY-J20161050 |
|
3 |
PVC-U优质排水管 |
盈江县粮云五金建材经营部 |
思地 |
广州市思地管业有限公司 |
dh50mm |
|
纵向回缩率 |
2016-2-2 |
SY-J20161048 |
|
4 |
角钢 |
盈江县闽辉建材经营部 |
|
|
30 |
|
尺寸、重量偏差 |
2016-2-3 |
SY-J20161059 |
|
5 |
角钢 |
芒市宏丰钢材经营部 |
|
|
30 |
|
尺寸、重量偏差 |
2016-2-1 |
SY-J20161057 |
|
6 |
角钢 |
芒市宏丰建材经营部 |
|
|
40 |
|
尺寸、重量偏差 |
2016-2-1 |
SY-J20161056 |
|
7 |
角钢 |
芒市老王建材店 |
|
|
36 |
|
尺寸、重量偏差 |
2016-2-1 |
SY-J20161055 |
|
8 |
钢管 |
盈江县闽辉建材经营部 |
|
|
ψ15mm |
|
镀锌层重量 |
2016-2-3 |
SY-J20161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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