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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范围 |
抽查标准 |
抽查 比例 |
抽查频率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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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0号)第九条,《德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9号)。 |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全州范围内应缴住房公积金单位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及注销登记情况; 2.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封存情况; 3.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4.其他执行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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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