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浏览量:15238   作者:  日期:2016/6/29

    经梳理,本部门行政职权共计  2  类,共计 2 项;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共计 14项,“追责情形”共计  16  项。

    其中:

    1.行政许可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

    2.行政处罚  1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9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10  ;

    3.行政强制  1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5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6 ;

    4.行政征收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5.行政给付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6.行政检查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7.行政确认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8.行政奖励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9.行政裁决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10.其他行政职权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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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年第35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通过检查或职工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对案件来源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中心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根据规定指定执法人员到涉案单位进行调查和取证,了解该单位法人、单位地址、单位用工、生产经营及效益等情况,填写《调查笔录》,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单位送达《实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并做好《调查笔录》和《送达回证》的签收。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解释,保守相关秘密;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涉案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送达阶段责任: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涉案单位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件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依法及时处罚违法行为,影响公证秩序,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年第350号)第四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
(1)窗口咨询
①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芒市管理部派驻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692)2214829,2214827,2272751,地址:中缅友谊馆州政务服务管理局B1区;
②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梁河县管理部,电话号码:(0692)6161428,6164813,地址:梁河县财政局1楼;
③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盈江县管理部,电话号码:(0692)8113380,8114758,地址:盈江县永胜路38号;
④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陇川县管理部:电话号码:(0692)7178242,7173071,地址:陇川县住建局;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瑞丽市管理部:电话号码:(0692)4142226,4115908,地址:瑞丽市新光路银河谷小区G1G2幢;
(2)窗口投诉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法规科,电话号码:(0692)2214825,地址:芒市经济开发区翡翠路18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692)2129216,地址:德宏州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通讯地址:德宏州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邮政编码:678400;
4.网站: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
(http://www.dhgjj.cn/),
电子邮箱:yngjjdh@163.com。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年第350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催告阶段责任:通过调查、清理或职工投诉发现单位逾期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指定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欠缴时间或欠缴金额进行核查,根据单位实际缴存情况向当事人下达《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阶段责任:单位未在催告期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3.执行阶段责任:单位在限期缴交期限内仍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完毕后,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将强制执行的补缴款项划入中心归集账户,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不违反法律法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缴存或补缴住房公积金当事人未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年第350号)第四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
(1)窗口咨询
①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芒市管理部派驻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692)2214829,2214827,2272751,地址:中缅友谊馆州政务服务管理局B1区;
②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梁河县管理部,电话号码:(0692)6161428,6164813,地址:梁河县财政局1楼;
③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盈江县管理部,电话号码:(0692)8113380,8114758,地址:盈江县永胜路38号;
④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陇川县管理部:电话号码:(069207178242,7173071,地址:陇川县住建局;
⑤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瑞丽市管理部:电话号码:(0692)4142226,4115908,地址:瑞丽市新光路银河谷小区G1G2幢;
(2)窗口投诉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法规科,电话号码:(0692)2214825,地址:芒市经济开发区翡翠路18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692)2129216,地址:德宏州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通讯地址:德宏州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邮政编码:678400;
4.网站: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
(http://www.dhgjj.cn/),
电子邮箱:yngjjdh@163.com。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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