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3、可以同被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5、为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6、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需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
7、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子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8、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9、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件卷宗材料;
10、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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