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公安局

审计科工作职能

浏览量:8946   作者:  日期:2017/11/10

 一、依照国家的法律、财经法规、公安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在州局党委的领导下,正确行使公安内部审计监督职权,对本级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

   二、监督州局及各县市公安局(分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令、规章和纪律,制定或参与研究州局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对州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州局直各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机制的健全及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五、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对任职满3年以上的在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审计。

  六、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提升、调动、免职、解聘和退休的领导干部,在离开现职岗位以前,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七、开展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专项经费的主要负责人,在工程项目进行过程中或工程项目完成后,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指导、检查下级公安机关审计工作,组织培训审计人员和开展公安审计理论研究,总结推广交流搞好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的公安内部单位及个人进行专案审计调查。

十、承办上级公安机关及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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