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性活动消防申报
浏览量:5564 作者: 日期:201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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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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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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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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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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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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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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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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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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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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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室内活动场所的建筑物(场所)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的意见书,活动现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提供场所单位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的有关材料,活动方案及平面布置图、舞台展台装饰装修图、电气图及装修材料说明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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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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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公安消防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公安消防机构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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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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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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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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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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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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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区)、地(州、盟)、县(旗)公安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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