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个人旅游签注
浏览量:6083 作者: 日期:201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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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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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个人旅游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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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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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个人旅游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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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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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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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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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开办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业务地区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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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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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再次申请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2、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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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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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请,申请人须本人申请,但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个人旅游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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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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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一次个人旅游签注20元,二次个人旅游签注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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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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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再次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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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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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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