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浏览量:5027 作者: 日期:201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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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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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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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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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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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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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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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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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不能按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不具有依法被吊销、撤销或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三)机动车驾驶人的累积记分未达到满分;
(四)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车辆管理
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自驾驶证有效期截止日期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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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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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驾驶证延期换证/审验申请表》;
(二)申请延期事由的证明文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
(四)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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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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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车辆管理所驾驶员申请延期办理有效期满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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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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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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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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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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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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