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省中小学校创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规范我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管理,进一步发挥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地震科普宣传活动实效,根据《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和全国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倡导科学防震避震方法、提高应急避险能力为宗旨,以“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确保一方平安”为目标,主动、慎重、科学、有效地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全面提升我省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意识和防震避震能力。
第三条 云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申报、评审和认定实行分级管理和逐级推荐评审认定制度,由地震和教育部门共同负责。
第四条 全省中小学校要积极参与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提高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水平与实效。
第二章 申报资格与条件
第五条 凡经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具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条件的,均具备申报省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资格。
第六条 申报省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校校舍建筑符合国家现行的抗震设防标准。
(二)成立有校领导负责的创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工作领导小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列入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并作为班级考核内容。
(三)学校能够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提供经费和条件支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学校常年设有地震科普宣传栏或地震科普手抄报栏,图书馆(室)有一定数量的地震科普图书,学校网站或校办刊物开辟地震科普宣传专栏专版。
(四)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组织防震减灾科普实践课外兴趣小组。
(五)制定地震应急预案,设置应急避险场地及紧急疏散路线指示标志,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地震应急避险演练。
(六)在全省“11.6”防震减灾宣传周和学校安全教育周组织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活动,能够按照地震部门的安排,积极参与全省地震科普知识竞赛、竞答活动和面向社会的地震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科普活动的档案资料齐全。
第七条 申报省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申报报告。报告应当文图并茂,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创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工作基本情况;
2.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情况;
3.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4.学校校舍抗震设防情况的有关文件;
5.地震应急演练以及设置地震应急避险场地情况的图文资料。
(二)云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申报表。
第八条 省地震局、省教育厅联合部署开展省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申报工作。各县(市、区)地震、教育部门负责组织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申报推荐工作,对申报学校和材料提出审查推荐意见,经州(市)地震部门和教育部门联合评审后报省地震局。州(市)所属中小学校,直接报州(市)地震、教育部门推荐评审后报省地震局。
第三章 认定与命名
第九条 省地震局负责对申报学校和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 省地震局、省教育厅的分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云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在听取审查情况汇报后,研究确定认定意见,必要时对申报学校进行考察。
第十一条 根据云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认定意见,省地震局、省教育厅联合发文对获得认定的学校进行命名,并授予“云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牌匾。
第十二条 州(市)、县(市、区)地震、教育部门组织学校举行揭牌仪式,对获得认定的学校进行命名。
第四章 宣传活动与要求
第十三条 省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地震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学生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学生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心理承受能力和防震避震、自我保护、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四条 省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应当选拔政治素质高、教学经验丰富、热爱地震科普事业的教师承担地震科普辅导员工作。支持地震科普辅导员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地震科普教学水平和能力。
第十五条 省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应当在每个班级建立地震科普宣传活动小组,每年开展或者参与各类活动不少于两次,参加活动的学生数量不少于在校学生总数的80%。
每个学期至少进行两个学时的防震减灾知识教育或地震科普讲座,至少举行一次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模拟演习。
每个季度至少举办一期地震科普宣传栏或手抄报栏。
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地震科普知识竞赛、竞答活动,或参加地震部门组织的社会宣传活动。
第十六条 地震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省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建设“红领巾地震台(站)”或“共青团地震台(站)”等,让学生通过参与地震观测活动,更多地学习了解地震科学知识。
第十七条 地震部门应当会同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组织师生参观考察地震台站、地震遗址遗迹、地震科普教育基地、地震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等设施,了解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状况,提高学生对地震科学的兴趣。
第十八条 省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应当制定地震科普宣传教育工作计划,落实地震科普宣传教育经费,积极提供开展地震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的条件,保障地震科普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奖励
第十九条 云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命名后,省地震局和省教育厅每两年组织一次检查工作。被授予的示范学校应当在每两年期满的当年3月上旬,将两年内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总结报省地震局。
第二十条 检查合格的将继续保留“云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称号。对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成效明显的学校,由省地震局和省教育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中,尽心尽责,积极热心,表现突出的教师授予“优秀地震科普辅导员”称号并颁发证书。
对未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或开展活动达不到要求、没有建立辅导员队伍、不能为开展地震科普宣传活动提供条件或经费保障的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限期整改,通过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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