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德宏州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1866   作者:价格收费管理科  日期:2025/10/21

各县市发展改革局,德宏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德宏州爱众燃气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理顺终端销售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463号)等文件精神,州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德宏州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并报第十六届州人民政府7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010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上下游

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理顺终端销售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4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德宏实际,制定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终端用户承受能力、气源供应价格等,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天然气价格联动政策。

坚持科学合理。科学制定联动范围、联动周期、启动条件和调价幅度、保障企业和消费者的合理需求。

坚持稳定供应。通过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销售价格,减轻燃气企业购气成本压力,保障天然气的稳定供应。

坚持保障民生。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坚持平稳、从紧的原则,保持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基本稳定。

二、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燃气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

)联动范围

使用管道天然气定价区域的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平均采购价格、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城镇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和压缩天然气(CNG)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全部使用LNG、CNG的区域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城镇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LNG、CNG采购价格和运输费用加权平均确定。

州内有多家燃气企业且统一定价的,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所有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加权平均确定。具体联动的气源平均采购价格,由州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气源区分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当地主要气源平均价格时,可根据实际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二)联动周期

为保持终端销售价格相对稳定,德宏州制定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为12个月,每个周期内调整原则上不超过1次。

(三)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当期预测采购价格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州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参考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进数量、气源价格情况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结合实际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当期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四)联动幅度

为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上调时,应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设置单次上调幅度上限。州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居民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参考近年调价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0.5元/每立方米。居民气价历史积累矛盾较大的,可先明确调整目标,分周期逐步调整。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可不设幅度限制。

当上游价格上涨过高时,应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城镇燃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可适度控制居民联动调整幅度。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时,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不利影响,可暂时中止联动。应调未调额度在下一个调整周期统筹考虑。

(五)联动公式

1.首次建立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本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管输价格+配气价格。

2.机制建立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已包含管输价格、配气价格的不得重复计收。居民气价历史积累的应顺未顺金额,结合实际,可在首次建立联动机制及以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时分周期逐步调整。

(六)联动程序

本办法经依法依规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并报经州人民政府决定同意后由州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文实施。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不再开展听证程序,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机制确定具体价格水平。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本办法有序组织开展好价格调整工作,保障机制顺畅运行。

(二)控制采购成本。燃气经营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科学预测经营区域内用气需求,在保障天然气供气的同时,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以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实现降本增效。

(三)加强价格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严格成本监审基础上,合理核定配气价格并按期校核;配合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职能做好规范监管工作。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步制定应急预案,做好舆情风险防范,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章来源:价格收费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