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经依法履行成本监审、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价格调整听证会、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报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芒市城市供排水价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芒市城市供排水价格
(一)芒市城市用水终端价格
芒市城市用水终端价格由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构成,具体如下:
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2.90元/m3,非居民用水终端价格3.42元/m3,特种用水终端价格8.00元/m3。
调整的芒市城市供水到户终端价格均包含水资源费0.20元/m3、水利工程原水价格0.16元/m3和污水处理费0.80元/m3。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第一阶梯:月用水量0—20m3(含20m3),水价为2.90元/m3;第二阶梯:月用水量20m3—30m3(含30m3),水价为3.95元/m3;第三阶梯:月用水量30m3以上,水价为7.10元/m3。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加价仅为自来水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
(三)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价格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特种行业用水主要指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用水定额及具体分档水量由芒市水利局会同芒市供排水公司依照《云南省地方用水定额标准》(DB53/T168—2019)规定,结合芒市实际分类具体核定,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根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78号),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暂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
1.非居民用水超定额价格。第一档用水定额水量执行现行基本水价3.42元/m3;第二档水量超过用水定额30%以内(含)在现行基本水价征收标准基础上加价0.5倍,执行4.73元/m3;第三档水量超过用水定额30%以上在现行基本水价征收标准基础上加价1倍,执行6.04元/m3。
2.特种用水超定额价格。第一档用水定额水量执行现行基本水价8.00元/m3;第二档水量超过用水定额30%以内(含)在现行基本水价征收标准基础上加价0.5倍,执行11.60元/m3;第三档水量超过用水定额30%以上在现行基本水价征收标准基础上加价1倍,执行15.20元/m3。
对高能耗、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执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云价价格〔2010〕124号)规定的差别水价政策,即限制类企业在现行水价基础上加价0.50元/m3,淘汰类企业加价1.00元/m3。
二、有关政策保障措施
(一)普通居民用户阶梯水价政策
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暂未完成户表改造实行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第一阶梯价格执行。对家庭人口超过4人且用水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的居民户,可持户口本、居住证或居住地社区证明到城市供水企业申报,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按每增加1人,第一阶梯月用水量增加5m3、第二阶梯月用水量增加7.5m3核定。
(二)困难群体的保障政策
1.低收入群体的保障。为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改革而降低,结合本地实际,每户每月用水量在20m3(含20m3)以下的,按芒市城市供排水成本价格2.41元/m3执行,超出部分按批准后的阶梯水价第一档标准执行。
考虑到低收入群体自2010年以来10多年一直执行1.2元/m3价格标准,改革后提高到2.41元/m3(上涨1.01倍),涨幅过大,将对低收入群体产生较大影响的实际情况,为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水平不因水价改革而降低,调整的水价按三年分步实施到位。即:2023年执行标准为1.60元/m3,2024年执行标准为2.00元/m3,2025年执行标准为2.41元/m3。
2.相关行业优惠政策。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令)、《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养老机构有关收费及价格减免政策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67号)的规定,非居民用户中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2.90元/m3执行。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等有关规定,已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不再收取污水处理费。
(四)对芒市供排水有限公司一、二水厂供水服务范围内的各用水类别执行同网同价,对截污管网未覆盖的,可暂不收取污水处理费。
(五)完善地下水价格政策。地下水取水按照《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28号)等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逐步减少地下水开发。按照规定获得地下水取水许可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地下冷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得低于城市供水价格的10倍;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外,地下冷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得低于每立方米2元。开采使用地下热水的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得低于城市供水价格的20倍,并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关税费。
三、执行区域和时间
执行区域:芒市供排水有限公司一、二水厂供水服务范围内的各用水类别。
执行时间:2023年3月1日起。《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潞西市城市供排水价格的通知》(德发改价格〔2010〕723号)同时废止。
附件:芒市城市供排水终端价格表
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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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城市供排水终端价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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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 类别 |
价格类别 |
终端水价 |
其中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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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梯水量分布(m3/每月每户) |
价格 |
自来水价格 |
污水处理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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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阶梯 |
水量≤20 |
2.9 |
2.1 |
0.8 |
对家庭人口超过4人且用水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的居民户,每增加1人,第一阶梯月用水量增加5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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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梯 |
20<水量≤30 |
3.95 |
3.15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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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梯 |
水量>30 |
7.1 |
6.3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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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水 |
第一档 |
用水定额标准以内(含) |
3.42 |
2.62 |
0.8 |
用水定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合同供水企业依照《云南省地方用水定额标准》,分类具体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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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 |
超用水定额30%以下(含30%) |
4.73 |
3.93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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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档 |
超用水定额30%以上 |
6.04 |
5.24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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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用水 |
第一档 |
用水定额标准以内(含) |
8 |
7.2 |
0.8 |
用水定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合同供水企业依照《云南省地方用水定额标准》,分类具体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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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 |
超用水定额30%以下(含30%) |
11.6 |
10.8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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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档 |
超用水定额30%以上 |
15.2 |
14.4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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