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发改综合〔2006〕483号
州直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州部分行业、部门的专项规划已陆续编制完成,为进一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指导性,推进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参照《云南省专项规划评审办法》(试行),结合我州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德宏州专项规划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德宏州专项规划评审办法》(试行)
二00六年十月十六日
德宏州专项规划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5」18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指导性,更好地发挥其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宏州专项规划是以德宏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某一特定领域的发展为目标编制的规划。是《德宏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决定该领域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
第三条 专项规划评审是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要环节。评审的目的是落实《规划纲要》的任务,明确行业或部门工作目标和分工,切实减少以往专项规划之间内容交叉重叠、衔接协调不够的问题。未经评审的专项规划不得发布实施。
第四条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州级行业或部门制定的专项规划评审工作。
第五条 评审原则
(一)体现《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制定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德宏州委关于制定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以及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空间均衡、可持续发展确定的思路原则;
(二)符合《规划纲要》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的要求,符合《规划纲要》中相应领域的发展方向和原则;
(三)定位准确,充分体现政府职能,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明确,编制程序科学合理;
(四)重点突出,目标明确。对策措施切实可行,针对性强,为政府安排投资项目和配置公共资源提供依据。规划框架结构合理。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下列领域编制的州级专项规划需要进行评审: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水、土地以及其他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三)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公共事业;
(四)城市规划和城镇体系建设;
(五)教育、卫生、科技、基本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
(六)需要政府扶持或调控的特定产业;
(七)《规划纲要》其他重大任务相关领域。
第八条 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基础设施领域类,应着眼长远,充分考虑经济发展趋势、人口流动方向与规模、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城市体系构成和区域发展等方面的要求。根据全州空间开发战略布局的要求,明确基础设施布局的基本框架、中长期建设的重点项目和布局,其中需要政府安排投资的领域,应当明确资金配置方案等;
(二)资源开发和利用类,应当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实现永续利用的方针。应当统筹考虑资源的合理利用,明确开发利用的时间与次序,重点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区域及重大工程等;
(三)生态环境类,应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出发点,使经济建设、社会活动与生态保护相协调,提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明确生态环境保护、控制和治理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区域、重大工程,以及法律、经济和行政方面的措施等;
(四)公共服务类,应以人为本,充分考虑需要与可能,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公共服务差距。明确扩大公共服务面、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目标和任务,政府的职责和资金安排等;
(五)特定产业类,应强化扶持或调控的政策目标、预期的政策效应及其与《规划纲要》的衔接、各项措施的协调等。明确统筹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原则,政府扶持或调控的关键环节和主要政策措施等。编制特定产业的规划不得按行政区要求下级政府层层编制;
(六)重大战略任务类,特别是重大工程和由政府安排投资领域的规划,如社会主义新农村、移民、扶贫、富民兴边等,应根据《规划纲要》的要求和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充分考虑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明确重大工程建设的意义、作用和任务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类,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第三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一)对提请评审的专项规划全套材料进行预审;
(二)根据专项规划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评审形式和时间,并函复申请单位;
(三)确定专家组人数和名单,确定衔接组部门、县市名单;
(四)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和部门、县市衔接会,梳理汇总、综合平衡和审查评审专家组、部门和县市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职责。根据评审委员会要求,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形成专家组的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部门、县市衔接组职责。根据评审委员会要求,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所评审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进行衔接、沟通和协调,形成衔接协调意见。
第十三条 规划编制单位在评审工作中的职责:
(一)在评审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协助处理有关评审工作的具体事宜;
(二)为评审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备,报送规划文本和相关资料;
(三)在专家组评审会和部门、县市衔接会上,负责说明规划成果并答疑。包括专项规划编制的依据、背景、组织、进展和规划的主要内容及创新点;
(四)专项规划评审的各个环节,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各个层面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工作。
第四章 评审专家组、部门县市衔接组产生及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
(三)熟悉国情、省情、州情,能较准确地把握全州发展的战略性问题;
(四)在相关领域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当前国内外研究发展的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
第十五条 部门、县市衔接组的产生。根据所评审规划的领域、内容等,书面邀请与之密切相关的部门、县市派员参加衔接协调会议。
第十六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专家组成员、部门县市衔接会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透露评审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二)规划编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规划的评审工作;
(三)不得弄虚作假;
(四)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专家组成员、部门县市衔接会参会人员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专家评审意见由专家本人签字认可;部门县市衔接意见由部门、县市出具盖有公章的书面意见。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规划评审先由编制单位提出申请,或由州人民政府批示评审。评审委员会自接到申请或州政府批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做出答复;不同意组织评审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初审。规划正式评审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规划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内容主要是:
(一)是否符合规划编制程序和要求;
(二)是否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
(三)评审所需资料是否齐全等。
第二十条 评审。评审工作采用专家评审与部门、县市衔接相结合的办法,通常专家评审采取会议的方式进行,部门、县市衔接采取会议和书面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还应组织专家或相关管理人员实地考察。专家评审以规划的合理性、创新性为主,部门、县市主要针对规划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衔接和沟通。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程序:
(一)由评审委员会宣布专家组名单。由专家组长主持召开评审会,开展评审工作;
(二)由规划编制单位负责人介绍规划主要内容;
(三)专家提问、讨论和评议,形成评审意见;
(四)专家组组长宣读由全体专家签字的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部门、县市衔接程序:
(一)衔接会议
1、由评审委员会选择确定与所评审规划密切相关的部门、县市,主持召开衔接会议,进行协调、衔接和沟通;
2、由规划编制单位负责人介绍规划主要内容;
3、部门、县市相关人员提问、讨论和评议;
4、形成会议纪要,提出衔接协调意见。
(二)书面征求意见
1、由评审委员会发出评审通知,与规划文本一并送交相关部门、县市;
2、部门、县市对规划文本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填写征求意见表,于规定时限内反馈;
3、评审委员会安排专人对反馈意见进行整理、汇总。
第二十三条 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对专家评审意见、部门、县市衔接意见进行讨论研究,形成审核结论。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的目标;
(二)与《规划纲要》和相关专业规划衔接的情况;
(三)文本的质量和水平;
(四)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完善意见;
(五)规划审批和发布的层级,即按照规划的内容范围以及实施的轻重缓急等,分别提出由州政府审批发布;报经州政府同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有关部门批准发布,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评审的文件、材料,按年度统一编号,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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