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食收购资格证办理程序

浏览量:6391   作者:  日期:2015/12/19

 

为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凡从事粮食收购经营者必须到企业所在县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全州范围内收购者亦可到州粮食局)办理收购资格许可证。

一、原则审核粮食收购资格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资格条件

(一)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3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或银行资信证明。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万公斤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二)常年收购量低于5万公斤的个体工商户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三、资格申请与审核

(一)尚未登记的新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于其设立时间到驻地所在的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全州范围内收购的亦可向州粮食局提出申请)收购资格,审核合格后进行工商登记。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所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中央直属企业所属企业收购粮食,应到其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格。

(二)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者可以亲自到审核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可以将有关材料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方式提出申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电子政务方式进行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和审核。

(三)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须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资信证明;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5、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

6、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附件: 点击下载

7、原已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

(四)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内的审核事项,审核机关应及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认真审查。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核机关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必须在自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

(五)审核机关自受理之日起,须在十五日内向申请者作出答复。

(六)审核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举报电话:0692-2121186(德宏州发改委储备军供与监督检查科)。

 

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