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行政职权类】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浏览量:16469   作者:政策法规科  日期:2020/11/20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规范性文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第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八)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九)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按粮食法规相关规定对粮食经营者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责令改正、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需要移送相关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部门进行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进行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采取责令改正行政责令改正、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或者责令改正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程序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至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五十条。

部门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话号码:(06922272738,地址:德宏州芒市文蚌街中段中缅友谊馆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驻州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1016,地址:德宏州芒市勇罕街5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驻州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1016,地址:德宏州芒市勇罕街5号,邮政编码:678400

4. 网站: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dh.gov.cn/dhdpc/Web/index.aspx),电子邮箱:dhzfgb@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陈述申辩;也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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