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医保服务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的职能作用,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税降费等重点工作部署,制定印发了《支持云南省生物医药健康产业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1月19日15:00,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发布相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三大“政策干货”助力我省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和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全力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积极支持具有云南民族特色、对我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药品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
研究制定民族药、中药饮片、医院制剂等纳入我省医保支付的具体办法;
明确参保人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本人及亲属使用非免疫规划疫苗产品的费用,将提供疫苗注射服务的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保证医保支付政策落地见效,减轻参保人费用负担,满足多样化健康需求。
全力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以“调整支付类别、完善配套政策”为抓手,通过扩大医保支付范围、提高报销比例等举措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调整中药饮片支付类别,不设个人先自付比例,将中药饮片同步纳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用药范围;
逐步将符合条件的针灸、拔罐、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项目和中医适宜技术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实施DRG付费的地区,对中医优势病种的权重给予倾斜。
全力优化医疗保障营商环境
本着“简化流程、强化服务”的原则,完善全省医保定点机构协议签订、基金拨付流程及时限。
明确全省医药机构实行定点结果互认,各级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督部门管理的医药机构分别由同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定点,定点后的医药机构均纳入异地结算平台直接结算;
规范医保服务协议签订流程,缩短定点申请、医保系统连接等办理时限,明确提出“成立即可申报、30个工作日办结”,定点医药机构正常信息变更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无需重新申报定点;
规定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与定点医药机构核对上月发生医保费用,当月审核完毕并拨付到位;
明确省内异地及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在对账次月内拨付到位,切实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明确各类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在医保定点准入、监督管理、费用结算、违规处理等方面,与公立医药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对待,支持民营医药机构公平发展。
下一步,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将继续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推进医疗保障领域政策措施规范化、科学化,着力解决痛点、难点、堵点、焦点问题,进一步提高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真正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姿态助力“健康云南”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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