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类】对供应政策性粮食,未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或者供应的粮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浏览量:13125   作者:  日期:2019/12/4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部门规章:《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必须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规范性文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第二十六条: 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和取消粮食经营资格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的;

2.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自行收缴罚款的;

4.监督检查人员没有出示监督检查证件的;

5.接受被检查对象的馈赠、报酬的;

6.没有正当理由擅自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五十条

部门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话号码:(06922272738,地址:德宏州芒市文蚌街中段中缅友谊馆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驻州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1016,地址:德宏州芒市勇罕街5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驻州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1016,地址:德宏州芒市勇罕街5号,邮政编码:678400

4. 网站: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dh.gov.cn/dhdpc/Web/index.aspx),电子邮箱:dhzfgb@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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