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2012年12月28日)第十九条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助标准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向符合自然灾害救助条件并登记造册的救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
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云民救〔2014〕29号,2014年7月25日)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省级发放的救灾物资可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两种形式。采取集中发放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在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对无能力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经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核实后,可以委托亲属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代领。采取分散发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按受灾需要救助群众的生活实际,将调拨的省级救灾物资或本级救灾物资直接发放到户。
责任事项
1.接收责任:负责全州州本级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负责全州经常性捐助接收工作,接收国际、国内捐款捐物工作,负责组织向州内受灾县(市)发放救灾物资;
2.指导责任:指导县(市)的日常捐助接收及救灾物资接收发放工作;当全州各地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后,对紧急转移出来需安置、生活无着落、临时生活发生困难或冬令春荒需救助的受灾群众给予生活救助,对因灾倒损的民房进行重建和加固给予资金补助;
3.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7.结案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因管理不善,致使省级储备物资发生损失的;
2.因组织不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救灾储备物资的;
4.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5.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套取省级物资储备管理费或长途运输费用的;
6.在储备物资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并不加以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7.贪污和挪用救灾物资,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救灾储备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话号码:(0692)2272738,地址:德宏州芒市文蚌街中段中缅友谊馆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驻州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1016,地址:德宏州芒市勇罕街5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驻州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1016,地址:德宏州芒市勇罕街5号,邮政编码:678400;
4. 网站: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dh.gov.cn/dhdpc/Web/index.aspx),电子邮箱:dhzfgb@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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