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的复函》(财税〔2018〕100号)函发你厅,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就考试费收费标准提出书面申请。
[附件: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收取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文件的函(云财非税〔2019〕3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的复函》(财税〔2018〕100号)函发你厅,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就考试费收费标准提出书面申请。
[附件: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收取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文件的函(云财非税〔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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