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转发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云南省地方制定的排污费征收管理文件,从停征排污费之日起废止。
[附件: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停征排污费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8]10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
各州、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转发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云南省地方制定的排污费征收管理文件,从停征排污费之日起废止。
[附件: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停征排污费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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