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各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规定,在机构编制部门未调整取消事业单位原经营职能之前,事业单位可以继续按照收费管理部门的规定,依法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收入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德宏州人民政府
各州、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各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规定,在机构编制部门未调整取消事业单位原经营职能之前,事业单位可以继续按照收费管理部门的规定,依法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收入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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