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综合执法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转发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市政公共资源系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土地、水、矿产、森林、山岭、草原之外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类资源。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许可不得收取费用。
三、因利用他人资产增加构筑物、影像等而向资产所有(占有)人交纳的费用,由资产所有(占有)人与占用(利用)人协商议定。
四、收取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时,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占用市政道路的临时停泊车辆、广告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五、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按《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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