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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11651   作者:  日期:2020/4/11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
云财非税〔2015〕34号
现将《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 2015〕122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 要求 ,请一并遵照执行。
从 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 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
2015年12月 30 日

 [附件: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1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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