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水利厅、省移民开发局,南方电网云南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转发你们,并与《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批准,将另文下发。
[附件: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09〕15号)(全)]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转发你们,并与《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批准,将另文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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