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州、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 2008〕 7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 2009年 1月 1日起,取消省级批准的下列 12项证照工本费收费项目:普通高校学历证书工本费、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工本费、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入境卡、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境停留许可证)、暂住证工本费、暂住人口 IC卡工本费(昆明、保山)、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书工本费、珠算等级鉴定收费中的办证工本费、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证工本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工本费、《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工本费、建设系统关键岗位合格证工本费、云南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工本费。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 ○○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 [2008]78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 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 年 1 月 1 日前 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
[附件: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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