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9日,德宏州财政局、德宏州地方税务局、德宏州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召开贯彻执行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专题会,会议通报了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修改后的重要内容,当前保障金征收工作及收入情况,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芒市财政局、芒市地税局、芒市残疾人就业联合会业务人员参加了联席会。会议要求并强调:
一是各级财政、地税、残联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云财非税〔2017〕32号)管理规定,认真规范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履行好办法赋予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提高工作合力,促进残疾人就业。
二是强化用人单位缴费申报工作。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大于用人单位上年度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或经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必须按照税收征管要求,在残保金征期内进行零申报。
三是办法第八条第七款,“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是指根据保障金年缴纳额的计算公式,计算出用人单位保障金年缴纳额后,进行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而计算出的上年度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作四舍五入处理。
四是新办法实施后,芒市地区新增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入库级次由德宏州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甄别,并将用人单位信息通报芒市地税局。
五是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填开使用税收票据,严格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规范票据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六是各级残联部门要积极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时限申报,保障地税部门顺利开展征收工作。
七是地税部门要认真按照办法第十六条免征保障金的规定,结合《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落实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政策,执行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确保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口径一致。
八是各级财政、地税、残联部门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网站,多手段开展政策宣传,第一时间将新办法的征收管理政策送达用人单位缴费人手中,确保用人单位充分认识新办法新规定,切实提高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缴纳保障金遵从度。
九是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保障金的,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催报并追缴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多申报缴纳保障金的,由财政、地税、残联审核,并取得人社(或工信委)等部门对相关数据信息的确认后。多缴纳的保障金,用于冲抵该用人单位来年应缴的保障金。
十办法第二十一条“提供同级地税机关”、第二十七条“提交同级财政部门”涉及的业务往来工作事项,应结合芒市地区州级、市级地税机关残保金征收工作在芒市地税局的实际,由芒市地税局与州残联、州财政衔接相关工作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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