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德财会〔2013〕23号
德宏州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州属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现将《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51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会[2013]47号)转发你们,请广泛宣传,并严格遵照执行。
德宏州财政局
二0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省属各企业集团公司,各金融保险公司,省属各高等院校,有关中央驻滇单位,各州、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加强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云南省会计条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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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
2013年5月22日
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云南省会计条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武警、军队系统除外)。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从业资格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一)省级单位(含中央驻滇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地处昆明市所辖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其他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由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其他县(市、区)的,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二)州(市)级单位,以及中央、省驻州(市)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地处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由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县(市、区)的,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三)县级单位,以及中央、省、州(市)驻县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四)临时聘用的人员,分别按上述(一)、(二)、(三)项的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五)自由择业者,在本省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按照财政部统一组建的题库组织实施。考试用书根据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考试大纲编写。考试合格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于每次考试结束后公布。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
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格式范本见附表1),填写《云南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附表2),并持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近期同一底片小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和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办理和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由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负责。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格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州(市)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格式负责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两次考试,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举行一次。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全省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统一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样式和编号规则印制。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七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录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申请、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出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再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外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附表3),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州(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申明作废后,填写《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附表4),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新证书。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附表4),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新证书。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附表5),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或者由申请人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通过考试舞弊的方式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后经查实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用假证书、假证明等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换证手续的。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视同其放弃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在云南省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在云南省行政范围区域内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在云南省从事会计工作累计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云南省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在云南省行政范围区域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云南省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2005年5月31日发布的《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05〕29号)同时废止。
附表:1.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格式范本
2.云南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4.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
5.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
附表1:
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13〕47号)相关规定,本人已符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条件,特向你机构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表2:
云南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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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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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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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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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一寸免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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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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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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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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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会计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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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最高学历 |
1.初中及以下 2.高中 3.中专 4.大专 5.本科
6.硕士研究生 7.博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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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最高学位 |
1.学士 2.双学士 3.硕士 4.博士 5.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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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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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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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最高学历所学专业 |
1. 会计学 2. 会计电算化 3. 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4. 审计
5. 财务管理 6. 理财学 7.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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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最高学历 |
1.初中及以下 2.高中 3.中专 4.大专 5.本科
6.硕士研究生 7.博士研究生 8.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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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最高学位 |
1.学士 2.双学士 3.硕士 4.博士 5.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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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学历(学位)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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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学历(学位)授予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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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学历(学位)所学专业 |
1. 会计学 2. 会计电算化 3. 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4. 审计
5. 财务管理 6. 理财学 7. 其它 8.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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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1.中国共产党党员(含预备党员) 2.中国共青团员 3.民主党派
4.群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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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行政职务 |
1.一般会计人员 2.会计主管人员 3.会计机构负责人
4.总会计师、财务总监 5.其他 6.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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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类型 |
1.会计类 2.经济类 3.审计类 4.统计类 5.其他类型 6.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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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级别 |
1.初级 2.中级 3.高级 4.正高级 5.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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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方式 |
1.评审 2.考试 3.考评 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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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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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号或批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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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职务 |
1.会计员 2.助理会计师 3.会计师 4.高级会计师
5.正高级会计师 6.其他 7.无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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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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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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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证发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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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证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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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算等级 |
1. 普一级以上 2. 普一 3. 普二
4. 普三 5. 普四 6. 普五
7. 普五级以下 8. 无级别 |
珠算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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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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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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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岗 |
1.是 2.否 |
工作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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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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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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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经济类型 |
1.行政单位 2. 事业单位
3.上市公司—国有控股 4.上市公司—非国有控股
5.非上市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
6.非上市公司(企业)—非国有公司(企业)
7.农村经济组织 8.民间非营利组织 9. 其他组织 10.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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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事会计工作岗位 |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 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 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11.其他会计工作 12.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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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所在地行政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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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注册会计师 |
1.是 2.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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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注册评估师 |
1.是 2.否 |
是否注册税务师 |
1.是 2.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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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高端人才 |
1.是 2.否 |
高端人才资格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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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人才类型 |
1.全国领军人才 2.区域或行业性拔尖(领军)人才 3.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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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本人承诺对上述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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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无工作单位的,不需要单位盖章。
附表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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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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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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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年 月 |
|
发证机关 |
|
是否已完成当年继续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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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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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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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调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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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调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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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对所填报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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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
(盖章)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
(盖章)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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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 表中“流水号”、“是否已完成当年继续教育”项由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填写。
2. 办理调转手续时无调出单位的,“调出单位名称”项填“无”;拟调入单位未确定的,“拟调入单位名称”项填“待定”。
3. 持证人员应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4. 表格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附表4
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
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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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性别 |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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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证书发证日期 |
年 月 |
原证书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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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承诺对所填报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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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
(盖章)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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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 表中“流水号”项由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填写。
2. 表格一式二份,本人持一份,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附表5
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
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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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性别 |
|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 |
|
原证书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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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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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原因 |
1.遗失 2.毁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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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对所填报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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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
(盖章)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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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 表中“流水号”项由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填写。
2. 表中所涉及的相关信息,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以供审核。
3. 表格一式二份,本人持一份,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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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