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芒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食品经营部安全隐患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罚款、没收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1日,芒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开展春节前烟花爆竹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金某(芒市某食品经营部经营者)涉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芒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扣押查获的15类烟花爆竹,其中掺杂三无产品5类。
【处理结果】
经调查:芒市某食品经营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非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引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一部分第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金某(芒市某食品经营部经营者)处20000.00 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非法经营的15类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私自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在该案件中当事人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缺乏严格的规范管理,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逃避了相关部门监督和管理,质量和安全无法得到保证。当事人将购销的烟花爆竹存放在人员密集的农贸市场内,周围环境、人员等情况较为复杂,烟花爆竹就好比是放着一颗随时都会爆炸的“定时炸弹”,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周边的人员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的话,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往往源于经营者安全、法律意识淡薄,同时也提醒群众应通过合法渠道经营购销烟花爆竹。
二、瑞丽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4日瑞丽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接了瑞丽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的钢结构宿舍楼建设工程,现场有缅籍人员从事电焊作业,经现场询问该名缅籍工人是随公司一起进场施工,一直从事电焊作业,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有效证件。
【处理结果】
瑞丽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20000.00元(贰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企业安全意识淡薄:通过典型案例曝光,面向企业负责人、一线作业人员普及动火作业安全法规,警示从业人员“无证不作业、违规必追责”,扭转侥幸心理,从源头提升全员安全守法意识。守住安全底线:电焊属易燃易爆高危作业,无证操作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案例处罚推动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动火作业规范化,有效防范化解动火作业安全风险,维护生产经营安全秩序。
三、梁河县应急管理局对梁河县某木业加工厂的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清理粉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29日梁河县应急管理局对某木业加工厂开展检查时,发现企业存在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为及时规范清扫等问题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经调查:企业未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企业给予60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江某作为企业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1项,给予32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木材粉尘属涉爆高危风险,“一案双罚”既处罚违法单位,又追责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打破“企业担责、个人免责”惯性,倒逼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主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从管理层根源落实管控。木材加工行业粉尘爆炸事故多发,通过一案双罚从严查处,形成强力震慑,警示同类木材加工企业严格落实粉尘清扫、通风除尘、防爆检测、教育培训等制度,遏制违法侥幸心理,规范行业安全管理。明确涉粉尘涉爆案件处罚标准,解决以往只罚企业、不追个人的执法短板,规范自由裁量权,为粉尘涉爆领域执法提供清晰指引,提升执法规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木材粉尘积聚极易引发燃爆群死群伤事故,一案双罚推动企业健全粉尘治理长效机制,从制度、人员、现场管控多维度消除粉尘涉爆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生产安全。
以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让企业、管理人员、一线员工清晰知晓粉尘涉爆违法后果,推动企业主动开展粉尘安全培训、隐患自查,营造“人人懂法规、人人守安全”的行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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