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7 月 15 日 14 时 00 分,德宏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现场检查方案对盈江县芒璋新鑫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正在使用的柴油 1 号枪存在渗漏的问题,经加油站负责人确认加油枪确实存在渗漏问题后,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朱勇出具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当场签字确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包括:1.《现场检查记录》(德)应急现记﹝2025﹝11 号 1 份;2.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记录(专家意见)1 份;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德)应急责改〔2025〕 11 号 1 份;4.当事人询问笔录 2 份;5.现场照片;6.盈江县芒璋新鑫加油站人事任命文件、日常安全检查表等相关证据。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三项;引用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 号文件,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生产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 项违法行为,适用 A 类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0000.00 元(贰万元零角零分)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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