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全面推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质效,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现公布二十七起全州各级部门办理的涉及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
2024年3月13日,德宏州芒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中,发现芒市丽琪宾馆在3层使用彩钢板夹芯泡沫板(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搭建临时建(构)筑物1间用于员工住宿。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6.10条直接判定要素,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建筑场所采用彩钢夹心板搭建且彩钢夹心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经判定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芒市消防救援大队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提请芒市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根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芒市消防救援大队给予芒市丽琪宾馆作出人民币捌佰元整(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4月23日,德宏州芒市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消防专项检查,发现芒市精彩文化用品店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6.6条直接判定要素,该商店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经判定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芒市消防救援大队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提请芒市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根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芒市消防救援大队给予芒市精彩文化用品店处贰万壹仟壹佰元(22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4月24日,德宏州芒市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消防专项检查,发现德宏全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金都国际商业部分存在以下问题:1.商场1-4层应急广播不能联动、手动启动;2.商场防烟楼梯间、地下室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灯和应急照明灯具未保持完好有效;3.商场4层北侧防烟楼梯间、1层楼梯间堆放杂物、占用疏散通道;4.地下车库4樘防火卷帘门不能联动、手动启动;5.商场4层东侧疏散走道感烟探测器被拆除;6.商场防烟楼梯间和地下室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不能联动、手动启动等问题。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5.3.3.c条,第7.2.2条、第7.3.6条、第7.4.5条、第7.7.3条综合判定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芒市消防救援大队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提请芒市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根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芒市消防救援大队给予德宏全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4月28日,德宏州芒市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消防专项检查,发现芒市香民江宿酒店在酒店6层使用彩钢板夹芯泡沫板(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搭建临时建(构)筑物3间用于员工住宿。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6.10条直接判定要素,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建筑场所采用彩钢夹心板搭建且彩钢夹心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经判定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芒市消防救援大队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提请芒市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根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芒市消防救援大队给予芒市香民江宿酒店作出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6月19日,德宏州芒市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消防专项检查,发现德宏大拇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芒市学府时代小区)存在以下问题:1.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全部未保持完好有效;2.室内消火栓系统不能正常使用;3.地下室自动喷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4.地下车库排烟设施不能正常使用;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6.消防排烟系统、消防水泵不能正常联动;7.地下车库防火卷帘全部未保持完好有效。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判定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芒市消防救援大队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提请芒市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2024年5月德宏州消防救援支队提请州人民政府挂牌督办,2024年8月省消防救援总队提请省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根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芒市消防救援大队给予德宏大拇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壹仟伍佰元(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4年3月13日,德宏州梁河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消防检查,发现梁河县旭升商务会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6.6条直接判定要素,经判定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梁河县消防救援大队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提请梁河县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2024年5月德宏州消防救援支队提请州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根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梁河县消防救援大队给予梁河县旭升商务会所处叁仟元整(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4年3月13日,德宏州梁河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消防检查,发现梁河县芭莎商务会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6.6条直接判定要素,经判定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梁河县消防救援大队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提请梁河县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根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梁河县消防救援大队给予梁河县芭莎商务会处叁仟元整(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4年3月14日,德宏州盈江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消防检查,发现盈江县新城乡彩虹桥幼儿园使用彩钢板夹芯泡沫板(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搭建居住场所用于居住。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6.10条直接判定要素,经判定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盈江县消防救援大队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提请盈江县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根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盈江县消防救援大队给予盈江县新城乡彩虹桥幼儿园处伍佰元整(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2024年3月14日,德宏州盈江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消防检查,发现盈江县江岸明珠小区存在以下问题:1.火灾报警控制器显示故障信息;2.10栋防烟设施不能正常使用;3、10幢1、5、7层常闭式防火门顺序器损坏;4.屋顶稳压设施不能正常使用;5.干粉灭火器达到报废年限。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6.10条直接判定要素,经判定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盈江县消防救援大队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提请盈江县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2024年5月德宏州消防救援支队提请州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根据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结合《云南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该场所初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未造成危害后且当事人已积极组织开展隐患问题整改,对该场所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十
2024年3月14日,德宏州陇川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消防检查,发现陇川县章凤养心殿足浴会所存在以下问题:1.一至四层只有一把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足;2.二层3个房间屋顶采用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夹芯泡沫彩钢板搭建。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6.5条直接判定要素,经判定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陇川县消防救援大队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提请陇川县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根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陇川县消防救援大队给予陇川县章凤养心殿足浴会所处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罚款(合并执行)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2024年4月26日,德宏州陇川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消防检查,发现陇川县章凤铭歌主题量贩歌厅存在以下问题:1.娱乐会所安全出口的防火门顺序器、闭门器损坏,不能正常关闭,防火防烟功能失效;2.娱乐会所室外一楼至二楼的钢架楼梯周围2m内设置了两扇窗户;3.娱乐会所内疏散指示标志损坏,KTV室内疏散楼梯消防应急照明灯设置数量不足;4.消防水泵房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5.娱乐会所五楼走廊尽头排烟口宽度为21cm,高为50cm,自然排烟口开口面积不满足至少占整层疏散走道面积2%的规范设计要求且排烟口外已被玻璃封堵,不具备排烟功能;娱乐会所防烟排烟设施不符合标准,不能正常进行排烟,其中五楼疏散走道一个排烟口设置为送风口,不符合要求;6.娱乐会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联动;7.消防控制室处于无人值守状态,控制室积灰严重明显无人值守,无人员持证上岗。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2.2条、7.3.2条、7.3.6条、7.4.2条、7.5条、7.7.2条、7.8.2条要素,经综合判定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陇川县消防救援大队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提请陇川县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2024年5月德宏州消防救援支队提请州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根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陇川县消防救援大队给予陇川县章凤铭歌主题量贩歌厅处贰万壹仟伍佰元整(2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
2024年9月12日,德宏州畹町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云南亿昇宝服饰有限公司使用彩钢夹芯泡沫板(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搭建临时建(构)筑物3间用于员工住宿。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6.10条直接判定要素,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建筑场所采用彩钢夹心板搭建且彩钢夹心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经判定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畹町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提请畹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挂牌督办。根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畹町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给予云南亿昇宝服饰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
2024年3月19日,德宏州瑞丽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瑞丽市彗艺幼儿园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幼儿园儿童用房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幼儿园活动室及寝室设置在四层);2、幼儿园东、西两部疏散楼梯在各楼层未相连通,导致每个楼层只有1个安全出口;3、幼儿园各楼层疏散通道及楼梯间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6.9条直接判定要素,经判定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瑞丽市消防救援大队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提请瑞丽市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2024年5月德宏州消防救援支队提请州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根据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结合《云南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该场所初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未造成危害后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相关隐患问题,对该场所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
2024年3月20日,德宏州瑞丽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瑞丽市橙郡启智幼儿园儿童用房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幼儿园活动室设置在四层),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6.9条直接判定要素,经判定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瑞丽市消防救援大队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提请瑞丽市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根据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结合《云南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该场所初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还未造成危害后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相关隐患问题,对该场所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结合《云南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该场所初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未造成危害后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相关隐患问题,对该场所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
2024年4月18日,德宏州瑞丽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瑞丽市惠童幼儿园有限公司儿童用房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幼儿园活动室设置在四层),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6.9条直接判定要素,经判定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瑞丽市消防救援大队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提请瑞丽市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根据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结合《云南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该场所初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未造成危害后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相关隐患问题,对该场所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十六
2024年4月18日,德宏州瑞丽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瑞丽市约翰幼儿园有限公司儿童用房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幼儿园活动室设置在四层),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6.9条直接判定要素,经判定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瑞丽市消防救援大队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提请瑞丽市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根据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结合《云南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该场所初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未造成危害后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相关隐患问题,对该场所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十七
2024年7月30日德宏州应急管理局对德宏筑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和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一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13号)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德宏筑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 200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德宏筑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人民币3000.00 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八
2024年7月29日德宏州应急管理局对于德宏贵岚养殖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司存在未对有限空间进行风险辨识。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一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13号)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部 13 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德宏贵岚养殖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 100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德宏贵岚养殖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副总经理处以人民币 5000.00 元(伍千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九
根据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年第十四期问题线索移交,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芒市大队对芒市长程物流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取证。经查,芒市长程物流有限公司所属4辆货运车辆分别于2023年9月4日、2024年3月2日、2024年8月15日、2024年9月12日因货总质量超过100吨违法超限超载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该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公司所属车辆多次出现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行为。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
2024年7月21日,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陇川大队在陇川县章凤镇户弄村附近公路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陇川县顺成公交有限公司的客运班线车辆载有4名乘客自陇川县工业园区出发,准备前往陇川县景罕镇广母佛塔。经核实,陇川县顺成公交有限公司经营线路为章凤至拉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依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一)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陇川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十一
2024年7月24日,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芒市大队再对北京假日阳光环球旅行社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4年1月1日至7月9日存在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派送网约车订单行为,辆车按照派单信息完成乘客接送服务。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芒市大队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二
根据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年第十二期线索移交,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芒市大队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德宏办事处开展调查取证。经核实,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德宏办事处长期向两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派单,提供芒市区域网约车派单营运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芒市大队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元,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三
2024年9月24日德宏州应急管理局联合芒市应急管理局对芒市兴磊石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芒市兴磊采石场在开展生态修复削坡治理过程中存在隐患。一是矿山在边坡隐患整改过程中,在采坑底部对松散岩石进行掏采,没有按照自上而下顺序开采(重大事故隐患);二是矿山在对采场北部砂石料清运过程中,没有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处理,从底部掏挖(重大事故隐患);三矿山在边坡隐患治理工程中,对预留的平台实施了并台爆破,破坏预留挂帮矿体(重大事故隐患);四是矿山顶部台阶存在塌方体未进行处理。德宏州应急管理局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德)应急责改〔2024〕92号,整改期限至2024年10月31日。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德宏州应急管理局通过“互联网+执法”,现场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其违法行为由芒市应急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二十四
2024年9月13日,芒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芒市凯和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未覆盖至全体从业人员,属未按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行为。芒市应急管理局当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加油站于9月23日前整改完毕。芒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9月17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该公司于9月22日完成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芒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9月24日对该公司进行了整改复查(已通过)。芒市凯和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2024年10月15日,芒市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五
2024年5月8日,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瑞丽市悦山居建设项目检查发现,湖南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向建设主管部门告知,就擅自安装1台塔式起重机的违法行为。上述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4年6月19日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六
2024年9月9日,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嘉沣城市广场 景御府一期1-1地块1#项目开展房屋建筑施工安全业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该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亿投租赁(云南)有限公司存在未经告知安装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的行为,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规定,决定给予亿投租赁(云南)有限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罚款。
案例二十七
2024年11月11日,盈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到盈江县平原镇蜜回路右侧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思永仙未经许可委托云南宏洁建工有限公司擅自开工建设思永仙宿舍楼,当事人未能出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项目已竣工,涉嫌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及《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试行)》第四百八十七项规定。于2024年11月22日对建设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处罚款9188.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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