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 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具体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减灾救灾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减灾救灾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四)涉及本局重大行政争议事项的处理;
(五)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涉及应急管理重大措施、对应急管理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配置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或者由本局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决策事项;
(四)应当由州委、州政府决策的事项;
(五)涉及刑罚执行的决策;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事项。
德宏州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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