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
二、设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三、审批时限(工作日):
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四、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五、办理条件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德宏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德宏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六、办理程序:
申请→县级初审→州级受理→州业务科室审查→→领导签审批→发证
非药品类易制毒管理系统和纸质申请材料同时提交
七、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无
八、审批数量限制:
无
九、审批材料目录:
申请人提交各项申请材料需独立成册,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提交的材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备案)一式二份;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5.县市局现场审查意见书;
(二)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提交材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备案)一式二份;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县市局现场审查意见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延期变更
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十、许可证的期限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
十一、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许可证的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3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三)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十二、咨询电话:
0692----2272752(办证大厅)
0692----2125282(办公室)
备注:本便民卡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涉及办理条件及提交材料部分以企业实际办理时安监局公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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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