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5/10/24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德政规〔2025〕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现将《德宏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进一步规范德宏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德宏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规范化管理、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力投放原则上实行市场调控机制,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属性、发展定位,综合考虑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道路资源承载能力、市场维稳、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网约车动态监测和调控机制,适时科学合理调整网约车运力规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出台指导价标准;确有必要在全州范围内实行统一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由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州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州的网约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对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网信、公安、税务、人民银行、通信等部门审核认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的认定结果;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要求,并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同时对其服务所在县市设立或授权的服务机构核发经营许可证副本。
(一)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
(二)企业经营区域为德宏州行政区域内,车辆经营区域由各县市在本行政区域内自行确定;
(三)经营期限为4年,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经营期限届满,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30日前,向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第九条 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经营许可后,需根据经营区域将申请材料和许可文书报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提交材料如下: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副本;
(二)县市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相关证明材料;
(三)县市服务所在地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信息材料;
(四)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凡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德宏州范围内的主体责任及事务,一律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州级机构负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德宏州范围内县市一级设立的机构,要求具有固定办公地点,设置必要的县市负责人、安全管理和客服岗位人员。
网约车平台公司合并、经营场所迁移至其他县市、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到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行政许可手续。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在德宏州开展有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从获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未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开展实际运营的,或运营后停运超过180天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许可。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十三条 在德宏州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德宏州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新能源乘用车,且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3年,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
(二)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录、音视频存储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所有人与获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服务协议(合同);
(五)车辆有明显规范的服务标识,但要区别于巡游车的顶灯、载客灯等标识;
(六)车辆应按规定购买足额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承运人责任险,且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每座责任限额不低于100万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在德宏州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和前款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网约车经营区域。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德宏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四)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五)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办理申请的,除前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七)提供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如凭证、照片或其他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网约车变更经营区域或企业的,转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本公司平台移出该网约车登记信息,由车辆转入网约车企业向服务所在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重新登记。
第十六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车辆行驶证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的;
(二)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
(三)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该自然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或者注销的;
(四)车辆所有人为企业,该企业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被吊销或者注销的;
(五)车辆所有人或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的。
网约车退出经营的,由服务所在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所有人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退出及终止经营表》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使用性质变更;注销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收回,因特殊原因无法收回的应由服务所在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告作废。
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七条 在本州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按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五章 经营行为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确保技术、安全性能良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二)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对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三)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四)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合法有效发票;计价规则调整应提前7天向社会公告,并报州、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五)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并公布服务评价体系、乘客服务投诉和驾驶员申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六)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完整号牌等信息;
(七)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八)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九)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限值,并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监控和管理,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立即采取措施制止;
(十一)配合、协助国家机关调查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十二)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依法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十三)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时应当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更不能违规从事巡游出租经营活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网约车市场的行业监管,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内网约车和驾驶员经营服务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二条 网信、公安、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网信、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 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通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各部门具体职能职责如下:
网信部门:负责指导网约车平台公司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技术保障措施。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约车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部门: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网约车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网约车辆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引导车辆所有人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合规报废,并依据职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做好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网约车平台公司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约车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网约车车辆登记管理工作,做好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资格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按照法定职责通过路面管控、网络平台巡查、群众举报等多方式、多渠道加大执法力度,严查严处网约车酒驾、醉驾、毒驾、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超员载客、逾期未检验机动车、机动车乘坐人未使用安全带、驾驶时使用手持电话等危害安全驾驶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方面的侵权行为,维护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许可,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经营行为及价格收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核实查办;指导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数据传输,受理乘客投诉举报;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维稳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担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及价格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
税务部门:负责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的税收(费)征收管理、纳税服务工作。
人民银行:负责指导辖区金融机构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合规支付服务。
通信部门:协调通信运营商配合网信部门、公安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查处。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实行有效监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
主办:德宏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号:滇ICP备17006903号-1
运营维护:德宏州政府信息与政府公开办公室